●事件回顾
小美入职一家餐饮公司并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小美担任厨工,每月工资3650元,但公司没有为小美缴纳工伤保险费。入职月余,小美在上班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受伤后小美不再去上班。
几个月后,公司为小美办理了社保账户转入手续,并补缴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3902元。半年多后,公司与小美解除了劳动合同。小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小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850元等费用。餐饮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请。
●疑问
法院为何判令由公司而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什么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是对因工致残的职工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条件是构成工伤且因工致残,在程序上以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为前提。
●立法本意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作为工伤保险制度的一部分,在劳动者因生产经营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遭遇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时,为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助,保证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
支付主体: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保或未按规定缴纳保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计算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区分,最高为27个月本人工资(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其300%计算;低于其60%的,按其60%计算)。具体为——
一级伤残: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本人工资;五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16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7个月本人工资。
具体到本案:
小美发生事故伤害并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但当时公司处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状态,公司应按照九级伤残的标准支付小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公司后来为小美补缴了工伤保险,对于缴纳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条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3条、第35-37条、第62条、第64条
2.《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58条
●风险提示
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存有侥幸心理。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未缴纳期间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用人单位不能因事后补缴而免责。
主讲人介绍:
钟嫣然,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爱好阅读、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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