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羊毛衫被指“手感差”要解除合同

是供应商生产违约操作,还是销售商转嫁商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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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一对合作了10年的商业伙伴,近日却在法庭上相见。销售商称供应商所选的纱线不符标准,导致羊毛衫“手感差”。而销售商此举究竟是追究违约还是转嫁商业风险?日前,松江区人民法院对原告上海日播至美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播”)与被告浙江省嘉兴力维斯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维斯”)加工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销售商全部诉讼请求。

日播自2009至2018年与力维斯合作已有10年,年均订单量约10万件,最高时达20万件。双方合作关系良好。2018年4月2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力维斯按照日播指定的技术要求进行生产加工一批羊毛衫成衣。合同执行过程中,力维斯经过选款、初版样衣,审版、修改定样,大货制作,检验检测等约定操作环节,分批向日播交付羊毛衫成衣,日播收货后由成衣检验部门作最后一次开箱抽检合格,继而入库并分批发至全国各销售门店。

而就是这批羊毛衫使得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发生了逆转。日播称,在销售终端反馈客户意见中,合同项下的订单产品存在“手感差”等质量问题,并发现力维斯因指定厂家纱线价格上调和担心赶货延误交期,在生产制作过程中擅自更换纱线,严重违反了双方关于使用指定厂家纱线的约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全面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日播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货款2200万余元;力维斯赔偿1000万元及担保费损失5.2万元。

但力维斯坚称自己没有违约操作行为,所谓指定纱线厂家是日播单方面的主张和要求,并没有经过双方协议约定。而自己根据日播建议及实际工期情况选取纱线厂商并非违约;自己的生产流程经过4次检验,其中3次需要原告检验;在产品生产交付过程中,日播及检测单位均出具相应检测报告,认定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法院并审理查明:在购销合同签订时,原、被告对于采集表中记载的案涉产品成分(包括厂家)已达成合意。原、被告随后签订的购销合同及20份采购订单中并未载明纱线厂家,故认为,仅凭力维斯未使用指定厂家的纱线不足以必然得出其因此构成根本违约,并致使日播合同目的无法全面实现。且日播在接收力维斯大货后的合理期限内没有就产品的外观瑕疵等向其提出异议,也没有就案涉产品的针种、式样、柔和度等向力维斯提出异议,而是认定案涉产品符合质量标准而入库并发往了下属门店进行销售,不利后果应由日播承担。为此,法院驳回了日播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日播不服而提起上诉。与此同时,力维斯也向松江法院另案起诉日播,请求判决在公司履约完毕后,日播支付剩下的货款885余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5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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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羊毛衫被指“手感差”要解除合同 2019-11-19 2 2019年11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