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总公司擅用“大润发”商标被罚款

“自负盈亏”的分公司会受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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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因擅自使用“大润发”商标,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购物广场)被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处赔偿“大润发”商标权利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300万元。然而,判决生效后,该购物广场却不肯履行相关义务。

当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冻结了购物广场下属阜宁分公司银行卡内的账户时,阜宁分公司却自称独立法人,不应承担购物广场的清偿责任。近日,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驳回了阜宁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徐某的诉讼请求。

康成公司是知名连锁超市“大润发”的商标权人。购物广场将自己命名为“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并使用“大润发”等标识经营超市业务,同时,该公司通过开设网站,使用“大润发”商标以及品牌对外发布招商信息,邀请他人加盟。最终它因存在侵权行为,被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康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判决生效后,购物广场并未履行相关义务。于是,上海三中院对购物广场予以强制执行,冻结了阜宁分公司账户内资金10万余元。阜宁分公司负责人徐某获悉后,以阜宁分公司是其投资成立的自负盈亏型加盟企业为由,向上海三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上述资金的冻结手续。

上海三中院经审查后,作出执行裁定书,以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阜宁分公司主体及财产的独立属性为由,驳回异议申请。徐某不服,将康成公司、购物广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阜宁分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0万余元为其所有,并解除该款的冻结手续,判决阜宁分公司不对购物广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上海三中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围绕使用购物广场注册商号开设加盟店事项的相关权利义务做了约定,从其内容及该合同名称虽可推断出加盟店由徐某经营管理并享受相关收益的意思表示。但因双方在《加盟合同》约定所要成立的加盟店,以及后续实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济实体,都是“分公司”性质的企业,即阜宁分公司只是购物广场的分支机构,不具独立法人资格;两者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关系。故阜宁分公司须依法承担购物广场所负债务的清偿责任。如阜宁分公司所承担的责任超出了双方所约定的权利义务范畴,徐某可另行向购物广场进行追偿。

据此,上海三中院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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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总公司擅用“大润发”商标被罚款 2019-11-19 2 2019年11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