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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苏浙皖检察机关签署意见

统一区域适法标准 保障民企合法权益

本文字数:891

  □记者  夏天

本报讯  在长三角一体化战略中,如何统一区域法律适用标准,保障民营企业及其人员合法权益?日前,长三角四地检察机关共同签署《沪苏浙皖检察机关关于依法服务保障长三角区域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下简称《意见》),明确依法严格区分民营企业正常经济活动与经济犯罪,对涉民企常见犯罪,严格证据审查。

11月18日至19日,来自沪苏浙皖三省一市的检察院、司法厅(局)负责人汇聚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围绕加强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主题,共话加强长三角区域检察和司法行政机制协作,共商促进和激发民营企业经济活力司法举措,共促服务保障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

此次签署的《意见》紧紧围绕党中央和最高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要求,着眼于长三角地区民营企业发展现状,从统一区域法律适用标准、改进司法办案方式、建立跨省协作机制三个方面作了可操作的、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促进统一区域法律适用标准。《意见》明确,依法严格区分民营企业正常经济活动与经济犯罪;严格把握涉企经济犯罪认定标准,对涉民企常见犯罪,严格证据审查,综合考量全部涉案事实,严格依法认定。

二是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意见》明确,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及其人员合法权益,依法慎重使用强制性措施,依法保障涉案民营企业人员诉讼权利,依法办理民营企业人员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推动完善涉企在矫人员请假管理制度。

三是建立服务民营企业跨省司法协作机制。《意见》明确,强化涉民营企业重大案事件办理处置合作;建立联合调研和研讨交流机制;建立互补共赢的区域人才培养交流机制。

另悉,此次会议三省一市检察院、司法厅(局)还会签了《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办法》针对沪苏浙皖四省市社区服刑人员请假标准不统一等现实“症结”统一了标准,对原来规定的请假理由“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细化为七大类情形,并对外出申请、外出审批、外出管理、外出销假、经营外出、检察监督等作了详细规定,以充分发挥社区矫正职能,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融入社区、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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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头版 A01 统一区域适法标准 保障民企合法权益 2019-11-20 2 2019年11月2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