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非常阅读

大数据时代金融信息的法律保护

本文字数:2648

张继红 著法律出版社

  目录

导  论

第一章  大数据时代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及挑战

第一节  金融消费者信息概述

第二节  大数据的应用价值及意义第三节  大数据背景下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面临的  新问题

第四节  大数据时代新型风险对金融消费者信息权利  的冲击

第二章  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域外立法模式比较

第一节  美国

第二节  欧盟

第三节  欧洲典型国家

第四节  日本

第五节  我国港澳台地区

第六节  评析

第三章  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个人信息保护原则的历史演进

第二节  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原则的最新发展

第三节  大数据背景下金融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权利

第一节  信息权的权利性质辨析

第二节  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

第三节  大数据背景下金融消费者信息权

第五章  金融机构的信息保护义务

第一节  金融机构加重义务之理论基础: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

第二节  金融机构信息保护义务的具体内容

第三节  金融信息利用的特殊方式:互联

第六章  金融信息保护的监管实践

第一节  监管机构

第二节  自律管理

第七章  大数据征信:以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为核心

第一节  个人信用征信概述

第二节  大数据征信所面临的问题及其规制逻辑

第三节  我国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思路

第八章  金融信息的跨境传输限制及解决方案

第一节  跨境数据流动的一般政策

第二节  针对欧盟个人数据跨境传输限制的应对

第三节  个人信息跨境传输政策的相关检讨

第九章  大数据背景下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制度的构建思路

第一节  我国金融信息保护现状及问题

第二节  大数据背景下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结  语

参考文献致谢

【作者简介】

张继红,法学博士,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高级访问学者(2012.1-2013.1),中国“一带一路”(上海)协同创新研究院院长。研究方向:信息保护法、国际金融法。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司法部、中国法学会、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国家级、省部级、委局级及其他横向课题15项;在《法学论坛》《东方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学报》《财经法学》《金融法苑》《证券法苑》《国际金融研究》《财贸研究》《光明日报》《人民法院报》《上海法治报》等国内外核心期刊及报纸发表中英文论文60余篇,多篇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入选2015年度“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荣获2017年度“上海市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称号。

【内容简介】

大数据时代意味着对数据最大程度的挖掘和最高效率的利用,在金融领域就表现为对金融信息的分析和加工。在金融市场,金融消费者无论是作为存款人、投资人或是投保人等等,基于反洗钱等国家安全需要及金融服务的要求,都必须将个人信息在首次交易时传输至金融机构,这些信息是金融市场运行和金融安全的基石。金融信息保护看似是对大数据的制约,实际上与大数据创新发展并不矛盾,它限制的不是信息的利用、流通及共享,而是对个人金融信息的滥用。根据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27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人金融信息,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或者其他渠道获取、加工和保存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大数据”一词则包涵了数据放大和处理的三个层面:第一,大数据是指一种使计算能力和算法更精确的技术;第二,使用不同工具以处理和清洗数据的分析方法;第三,它强化了大数据集合所带来的精确性、客观性、真实性的理念。大数据的意义在于发现和理解信息内容及信息与信息之间的关系。大数据分析将逐步取代样本分析,海量数据使得“样本=总体”利用所有数据成为可行的分析方式,不仅预测结果更加客观,更能让我们清楚分析了微观层面的细节,产生了新的数据价值。

【序言】

在历经一年多的政治博弈和利益妥协之后,2010年7月15日,被称为美国“大萧条”以来最严厉的金融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在美国参议院以60票赞成、39票反对的投票结果获得通过。这份长达1279页的金融改革法案,标志着美国完成了历时近两年的金融改革立法,并由此开启了与新自由主义分道扬镳的金融监管路径。

法案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其一,扩大政府金融监管体制的职能和权力,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系统监测和应对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风险,并努力消除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困局”。其二,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提供历史上最强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和监管制度,防范普通消费者遭受不良金融产品的侵害。其三,采纳防范金融风险的“沃克尔规则”,限制大型金融机构的高风险投机性套利行为,并将以前缺乏监管的场外金融衍生品纳入监管视野。其四,美联储有权对企业经理层的薪酬进行监督和干预,并确保高管不会为了高额薪酬而对金融风险涉足过深。

凡此种种改革措施,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加大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其中一项重点措施,正在于强化信息知情权。美国金融监管部门之所以在这方面着力良多,是因为金融市场存在极为特别的信息不对称。

金融市场集聚了无数聪明的大脑,在逐利的本能驱动下,他们夜以继日地创造了数不胜数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方式,举凡CDO、CDS、VIE等,并由此缔结着双重甚至是三、四重的法律关系,这是一种完全不同于日常生活的习惯话语体系,其复杂与抽象程度,远非货物买卖、劳资纠纷等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所能比及。而且,金融产品是一种识别成本极其高昂的“信任型”产品,很难根据其外观来判断产品的风险特征和法律属性。在一定意义上,金融消费者是不折不扣的“业余选手”,而金融产品提供者却是“职业运动员”,双方的认知能力与风险管理水平存在极大的不对等。

到了大数据时代,金融机构不仅承继了资本优势,更插上了“数据赋能”的翅膀。金融机构运用技术营造的便利场景,使消费者迅速“臣服”,从“面对面”走向“键对键”,甚至只需刷脸认证,虽然节约了时间成本,却同时进一步弱化了消费者保护机制。消费者不点击“我同意”就无法享受相应的金融服务,消费者甚至意识不到自己的信息在无声无息中被收集、处理,甚至使用、共享和传输。

如何在大数据背景下实现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信息的有效控制,如何构造新形势下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的权利内容,如何配置金融机构的信息保护义务和责任,如何确立信息保护监管机构及其权责划分,如何规范金融信息的跨境传输……本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富有价值的探讨,并提供了可贵的解决思路。

……

罗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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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非常阅读 B02 大数据时代金融信息的法律保护 2019-11-20 2 2019年11月2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