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驳回某公司请求,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2017年,某公司聘请徐某、刘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月薪2万元。徐某、刘某与某公司协商先暂时每月只领取5000元工资,待公司走上正常运营后再补齐工资。2018年6月,公司安排徐某、刘某其他工作,并每月付徐某、刘某5000元工资,徐某认为公司是变相解雇,故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未补齐的工资款。经协商未果,二人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未发放的工资及补偿金,得到仲裁委裁决支持。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华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书中明确载明:“如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在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限,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于2019年6月5日收到仲裁裁决,向该院起诉时该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王睿卿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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