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借款担保需小心谨慎 否则借款由你承担

本文字数:491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保证人赵某甲偿还出借人张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2014年,赵某乙向张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并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赵某甲就该笔借款向张某出具了担保书。借款到期后,赵某乙仅支付了三个月利息,经多次催讨,赵某乙仍未偿还。张某于2016年向广东省某法院起诉赵某乙,要求赵某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过程中,赵某甲在担保书上注明“继续担保”。法院判决赵某乙向张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因未发现赵某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终结执行程序。后,张某在华容法院起诉赵某甲。

法院认为,赵某乙向张某借款后,赵某甲就赵某乙的该笔债务向张某出具担保书,张某与赵某甲之间形成保证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虽未约定保证期间,但在张某与赵某乙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过程中,赵某甲仍愿意继续担保,赵某甲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张某与赵某乙的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后,赵某乙仍不能履行债务,赵某甲应该在担保书约定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张某要求赵某甲对赵某乙的借款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的诉求有理有据。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苑周刊 B01 借款担保需小心谨慎 否则借款由你承担 2019-11-20 2 2019年11月2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