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用亲友名义买房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陈某与被告顾某系亲属关系。原告因限贷原因不能以自己名义购买新力象湖湾的房屋,便找到被告协商,为此,二人签订《委托买房协议》,约定被告自愿以自己的名义替原告购买新力象湖湾房屋,首付款97867元已由原告支付,按揭款每月2965.57元打入被告所开按揭卡上。协议签订后,被告顾某与南昌力洲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按揭方式购买新力象湖湾一套商品房。自2016年5月至2019年1月,原告通过其支付宝账户向被告中信银行卡账户转款用于每月归还涉案房屋按揭贷款。后因家庭矛盾,双方就涉案房屋过户等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2019年5月8日,原告通过其中国银行账户向被告上述中信银行卡还款账户转入涉案房屋贷款余额330150元,清偿了涉案房屋在中信银行南昌分行剩余全部贷款本息。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且案涉房屋不属于南昌市限购区域内商品房,其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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