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因信用卡额度被降低男子状告银行要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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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通讯员  王治国

上海一名信用卡持卡人在采用最低还款额方式的情况下,仍多次发生逾期还款情况,于是信用卡发卡行对其信用额度向下进行了调整。多次交涉无果后,该持卡人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原来的信用额度,并返还收取的相关费用。

2012年9月,原告邱先生填写申请,并签署《领用合约》,领用了被告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发行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2万元。邱先生称,自己一直按时还款并持卡正常消费,但被告却于2018年3月29日以短信方式告诉他,该卡信用额度被降低1万元,并要求他须优先还清已降低的额度的消费金额,才能在其授权许可的额度内消费用卡。邱先生还说,被告未经自己同意,自2012年9月开始,擅自收取用卡无忧费每月4元、信用保障费每月3元,至2018年9月,收取上述费用共计462元。被告还违约收取原告2018年6月的违约金94.12元。

邱先生因此起诉,要求恢复信用额度,退还违约收取的费用。

被告银行信用卡中心辩称,根据《领用合约》,被告有权在原告资信状况恶化时调减原告信用额度。原告在2017年5月、6月及2018年3月出现多次逾期,且征信系统显示原告持有的其他银行信用卡也存在逾期。被告表示,愿意退还原告556.1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11月至2018年3月,在采用最低还款额方式下,邱先生持有的涉案信用卡相继发生9次逾期还款。其中,2018年3月的逾期费用,截至本案诉讼仍未还清。且原告持有的其他4家银行信用卡2017年也存在多次逾期还款。

法院认为,原告在长达6年的用卡时间内并未就亲手签订的《领用合约》提出异议,应视为原告认可被告确定授信额度的方式。涉案信用卡在原告采用最低还款额方式下仍发生多次逾期,且原告存在其他银行信用卡逾期还款情况,被告据此调减原告信用额度并通知原告,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恢复原有信用额度,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返还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被告自愿返还,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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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因信用卡额度被降低男子状告银行要恢复 2019-12-02 2 2019年12月0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