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小明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洽谈业务打算近期出差参加新产品研发会议。秘书小美在订票的过程中被告知因小明购买权限受限无法正常购买机票和高铁票。经询问得知,小明公司与其他公司有一笔未偿还的债务被申请强制执行,因为公司迟迟不还欠款,小明作为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疑问
什么情况下会被限制高消费?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会涉及哪些方面?
什么是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通常是指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公民或者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等)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配合媒体曝光、社会监督、举报有奖等措施,在义务未履行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的一项执行措施。
●立法本意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限制高消费令的相关规定,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给欠债不还的被执行人以限制,促使其及时主动履行债务。
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的相关法律规定: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具体到本案:
小明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有尚未偿付欠款不还,在其所在公司被限制高消费后,其作为法定代表人也可以被限制高消费,除非能够证明因私消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3条、第9条
●风险提示
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自觉履行各项义务,共同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拒绝做“老赖”。
主讲人介绍:
王军霞,上海一中院执行局法官助理,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爱好健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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