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020年1月1日起,本市三级法院将对环境资源案件实行审判机构、团队、人员相对集中的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下简称《意见》),其中对此予以明确。此外,《意见》还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相关配套保障机制,包括优化长三角跨域协作、健全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等。
记者了解到,为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专业化建设,明年起,全市三级法院对环境资源案件实行审判机构、团队、人员相对集中的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崇明、金山、青浦三家基层法院对各自辖区内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进行“三合一”审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除崇明、金山、青浦三区外本市其他应由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进行“三合一”审理。市三中院负责对应由本市中级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以及上述四家基层法院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的上诉案件进行“三合一”审理。市高院对市三中院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的上诉案件及最高法院指定市高院审理的重大环境资源案件进行“三合一”审理。
上海海事法院按照最高法院规定的管辖范围,负责对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的环境资源保护民事、行政诉讼一审案件进行专门管辖。上海海警机关办理的涉及海洋、通海可航水域的破坏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案件,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和市三中院审理。本市环境资源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仍由各区法院及海事法院进行审理。
上海高院出台的《意见》指出,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央生态文明总体建设目标的需要,是服务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需要,是更好发挥生态环境妨害特殊责任救济功能的需要。《意见》强调三大基本原则:生态绿色和最严保护原则、预防和惩治并重原则、损害担责和修复优先原则。
在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组织、队伍专业化建设方面,《意见》明确,将优化全市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格局,加强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团队建设,加强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人才培养。在促进环境资源审判理念和规则统一方面,《意见》明确强化案例指导、推进适法统一、加强理论研究。
此外,《意见》还明确,要建立完善相关配套保障机制。包括完善司法与行政执法“两法”衔接,建立与行政执法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通报协作机制;强化政法机关协同配合;支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建立法检常态化联席会议机制;健全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优化长三角跨域协作等。
优化长三角跨域协作为例,《意见》要求依托江浙沪皖三省一市高院《关于全面加强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助交流工作的协议》《关于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实施办法》,不断健全四地之间的环境资源司法协作,逐步形成“工作举措共商、平台载体共建、风险隐患共防、突出问题共治、司法资源共享”的工作格局,强化重大案事件防范处置合作,深化环境司法执行联动协作,促进区域法律适用统一,共同提高长三角地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质量效率和司法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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