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随笔

法律信仰

本文字数:894

  □刘月

我时常问自己,法律信仰究竟是什么?在这个特殊时代,我们应该如何保持初心?如今,我有了新的答案。

客观中立是法律信仰的前提。发达的网络让许多真伪尚未得到认证的言论甚嚣尘上,甚至引导着舆论,试图左右法律。也许这是一种进步,因为有了透明的平台可以让大众宣泄情绪,甚至进行所谓的私力救济,但有时它也像毒瘤,吞噬着法律人的热情和法律的尊严。我不禁感叹,定纷止争,息诉罢访的重担究竟应该谁来扛?如何扛?作为司法者,如何熨平纠纷的褶皱,如何消除抵牾、弥合当事人的创口?我时刻提醒自己,作为法律人应当是理性的,更不能动摇初心,思考问题的角度应中立、客观,要分析出一些背后的法理,并运用到工作当中,以求日臻完善。面对一些舆论压力以及杂乱的信息,避免随波逐流,被蒙蔽双眼。

规则意识是法律信仰的灵魂。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奉,否则就不会运作;这不仅涉及理性和意志,而且涉及感情、直觉和信仰,涉及整个社会的信奉。”法律的权威需要每一个人去维护,法律约束的是自由,同样保护的亦是自由,真正的自由是有边界的自由,就如洛克而言:“一个人只有受理性指导,只有遵守法律才能获得自由。”只有社会成员在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下牢固树立规则意识,在规则范围内行事,法律的信仰才会真正成为人们心中内在的驱动力,永不衰竭。

执行效果是法律信仰的根本。记得一位学者曾说过“现代法治的本质性特征不在于强制,而在于强制应具备足以服人的正当性”,对于司法者而言,是适法者,亦是守法者,司法裁判者以法律为最高准则,必须忠于法律,谨言慎行,毫无偏私。基于法律的权威,一份正当的判决必须得到尊重与维护,同样,基于法律的权威,一份有失偏颇的判决亦要经受他人和历史的检验。从事法律职业多年,逐渐明白裁判者与被裁判者之间的矛盾很大程度上是思维上的偏差,法律人心中的正义有时并非当事人心中理解的普适正义,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有制度问题、有教育问题,于法官而言,强调的是释明义务,更强调化繁为简的能力,司法裁判的可接受度需要法官的点滴积累和竭诚努力,让法官心中的正义能够“飞入寻常百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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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随笔 A08 法律信仰 2019-12-09 2 2019年12月0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