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尚公
律师事务所
古晓丹
做学问需要“于不疑处有疑”,其实做律师何尝不是。
做学问需要“于不疑处有疑”,其实做律师何尝不是。
作为主要从事婚姻家庭案件的律师,银行出具的对账单是夫妻离婚时最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一般说来,律师最关心的是账户余额以及资金往来情况。面对一些喜欢证据突袭的对方当事人,在瞬息万变的庭审时间里,要求律师立即变身火眼金睛的会计师审查多达数页的银行对账单,是一件颇为棘手的事。但因为对账单是由银行出具的,形式也比较规范,所以大部分情况下律师都会认可证据的真实性。
然而,一次庭审让我体会到了“于不疑处有疑”的重要性。我们代理原告男方的这起离婚案件中,双方的收入差距较大,且家里的经济命脉都掌握在被告女方手里,因此第一次庭审时,我们申请调查女方名下近两年的银行对账单,女方也主动提供了三家银行的银行对账单,且声称:“你们要两年的,我打印来了四年的!”
在核对原件复印件一致的情况下,我们认可了证据的真实性。但庭审后经过调查,我们对女方自称的那份“四年对账单”产生了疑问,认为女方可能隐藏了一部分。
我们在第二次庭审时向法官提出了这个问题,但法官又审查了一遍对账单后说:对账单上抬头确实显示女方要求银行打印的期间为2010年10月至2014年10月,虽然最后一张打印页只显示到2013年5月,但因为底部出现了“合计笔数……发生总额……”,意味着银行打印已结束。虽然没有出现2014年的流水明细,但也证明自2013年5月后未发生资金往来,法官认为这份对账单的真实性应该是没什么问题的。但他也同时告知我们,如仍感到有疑问可以去向银行核实。
带着疑问,我们来到该银行核实这份对账单。经过仔细求证,终于豁然开朗。
原来,问题就出在“四年”上。该银行曾进行系统升级,如果要打2013年5月之前的银行对账单,就只能在旧系统里打印完成,但银行会再补充一份由新系统打印的2013年5月之后的对账单。
也就是说,旧系统打印出来的银行对账单看似完整,其实2013年5月以后的须由新系统另外打印,而这部分被女方隐匿了。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看似规整的银行对账单其实也有不少问题。因此,当在案件庭审中遭遇突然而来的银行对账单时,一定要慎重质证,或者要求延期开庭,给予时间核实对账单的真实性。对于对方提供的银行对账单,还应要求加盖银行骑缝章。
“于不疑处有疑”,才能避免中了对方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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