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近年来,开车免费搭载同事、亲友出行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这期间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认定责任,成为社会上争议较多的话题。
12月2日是“全国交通安全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了新闻通报会,介绍近年审理的涉“好意同乘”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情况,并且解析了哪些情况下“好意同乘”有可能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必须无偿
在司法实践中对“好意同乘”的认定是比较严格的,一般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无偿搭乘,二是车辆为非营运车辆。
潘轶:由于现在私家车的数量越来越多,亲朋好友之间无论“顺风车”式的同乘,还是帮忙性质的搭载情况都日益增多。
如果平安无事,这种“好意”自然能够延续。但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会因为责任承担问题而引发纠纷。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车上乘客不会涉及责任承担问题,而是由事故参与方根据过错程度来承担责任。
但在“好意同乘”的情况下,无形中增加了驾驶人的赔偿风险。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依法赔偿的前提下,法院通常会根据“好意同乘”这一具体情况,适当减轻搭载方的赔偿责任。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好意同乘”的认定是比较严格的,一般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无偿搭乘,二是车辆为非营运车辆。
既然要“无偿”,那么无论是网约车平台那些所谓的“顺风车”,还是个人私下收取一定费用的搭乘,都不能被认定为“好意同乘”。
既然要是“非营运车辆”,那么营运车辆的驾驶人即便给乘客免费,其与乘客一般来说仍成立运输服务合同关系,也不能被认定为“好意同乘”。
减轻责任前提是“无过错”
法院在具体案件的裁量中除了要求是非营运车辆无偿搭乘之外,还要求驾驶者没有故意导致交通事故,且没有重大过失。
和晓科:对于“好意同乘”可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各地的司法实践也并不一致。
非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无偿搭载乘客的行为一般不宜认为形成了客运合同的法律关系。
从驾驶人的角度,驾驶人与乘车人之间并没有签订运输合同,也没有取得任何报酬,但驾驶人实质上取得了运送人的身份,仍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且对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的注意义务,不因为有偿与无偿而区分。
即便认可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法院在具体案件的裁量中除了要求是非营运车辆无偿搭乘之外,还要求驾驶者没有故意导致交通事故,且没有重大过失。
比如驾驶人不能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者有醉驾、酒驾情节,否则即便是“好意同乘”也不能减轻责任。
比如驾驶人不能有边驾车边看手机、发信息等情况,如果因此导致单方或多方的事故,还是要由驾驶者承担责任。
勿忽视“安全带”和“车上人员责任险”
在“好意同乘”时,有两个环节应当引起重视:首先,无论驾驶人还是乘客,必须重视在行车过程中妥善佩戴安全带;其次,车辆所有人应当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
李晓茂:对于“好意同乘”,有些人想到事先签订免责声明、免责协议等方式,试图规避责任,避免纠纷。
事实上从法律层面看,这样的免责声明和协议,在发生交通事故和人身伤亡的情况下通常是无效的,简单来说签了协议也不能免责。
在“好意同乘”时,我认为有两个环节应当引起重视,而且可以切实减少伤亡和纠纷。
首先,无论驾驶人还是乘客,必须重视在行车过程中妥善佩戴安全带,尤其是副驾驶位置和后排位置的乘车人。
因为车辆驾驶人如果未佩戴安全带,通常车辆会给予提示,有些副驾驶位置的安全带也会有提示,但后排座位一般并无提示,全凭自觉。
而大量研究表明,妥善佩戴安全带的确能在事故发生时起到一定防护作用,减轻损害后果。
其次,车辆所有人应当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它属于机动车辆保险的附加险,本质在于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及时的保障。
如果投保了这一险种,那么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会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才涉及赔偿责任的分担问题。
如果这一险种的投保金额较高,那么驾驶人就可能无须赔偿,受害者则能获得足额赔付,以避免双方之间产生纠纷。
■相关报道
无偿搭载他人遇车祸法院减轻驾驶人责任
据 《三湘都市报》报道,好意搭乘他人,却不幸发生车祸,造成搭乘人员受伤,这个“锅”该谁来背?
近日,湖南临湘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搭乘人陈某诉请司机承担其受伤后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那么,法院究竟会如何来判?
2018年5月6日,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的余某好意载陈某前往临湘市坦渡镇。行驶途中,摩托车与林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和林某同时受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导致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事后,由于两车司机都未对自己进行赔偿,陈某遂将两名摩托车司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无法明确此次事故发生是其中一方的过错造成,对当事人的过错无法进行认定。
被告余某、林某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事故责任。
陈某作为成年人在应当知道非营运车辆的货箱不能载人的情况下仍乘坐在货箱内出行,自身也存在过错,且余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陈某系好意搭乘,应适当减轻余某的赔偿责任。
据此,临湘法院判决余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林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原告陈某自行承担20%的费用。
办案法官表示,好意搭乘是司机出于善意、无偿地让他人乘坐车辆,好意同乘的风险不应由司机一方全担。
法官认为,搭乘人在无偿乘坐他人车辆的时候应具有风险意识,不应把所有的责任都推脱到司机身上,不能让“好人没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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