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购买“老人鞋”应慎重

本文字数:814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周蒋锋

如果  “老人鞋”连鞋类的一般标准都没有达到,消费者因穿这类质量明显不合格的“老人鞋”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除了可以要求退货,还可以要求赔偿。

最近一段时间,一种被称为“老人鞋”的鞋类产品在各类媒体上投放广告进行宣传,一下炒热了“老人鞋”这个概念。

“老人鞋”是鞋类的细分类型,但目前尚无国家统一质量标准,有些是参照旅游鞋或休闲鞋的标准。

老年人了解“老人鞋”的渠道很多是通过电视或者报纸广告,有些“老人鞋”宣称可以送鞋上门试穿后才付款,惹得不少老人动了心。

销售员送鞋上门、消费者试穿满意后付款的销售模式,给消费者维权埋下了隐患。

这些销售者可能非但没有实体店,而且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只有临时仓库,甚至是完全的代理销售模式。“老人鞋”可能既是伪劣,又是假冒。一旦日后发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在维权时,会陷入无奈的境地,既找不到销售者,也找不到生产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老人鞋”,“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所以,如果经营者声称要“满一年后”才可以退货,是完全没有依据的。

建议消费者在购买“老人鞋”时,保留发票等购货凭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相比生产者,消费者通常更了解的是销售者。在维权时,消费者需要知道销售者的明确信息。

因此,如果是在实体店购买,可以要求店家当场开具发票。

如果是通过电视购物、网络等渠道购买,也可以要求店家在发货时附上发票。

如果“老人鞋”连鞋类的一般标准都没有达到,消费者因穿这类质量明显不合格的“老人鞋”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除了可以要求退货,还可以要求赔偿。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律师沙龙 B05 购买“老人鞋”应慎重 2019-12-16 2 2019年12月1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