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作者不等于著作权人

本文字数:1179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赵虎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得很清楚,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作者未必有;而作者享有的权利,著作权人也未必有。

在著作权领域有很多人存在这样的误解,以为作者和著作权人是一回事。其实,作者和著作权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必须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

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著作权人,即享有著作权的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得很清楚,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作者未必有;而作者享有的权利,著作权人也未必有。这是在著作权保护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的。

在通常情况下,作者同时也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但《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这说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可以依双方的约定由委托人享有。此时,受托人只是事实上的作者,而不是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

在现实生活中,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纠纷经常发生。如委托他人写回忆录,作品反映了委托人的思想、经历与生活,委托人提供了特定素材。委托人认为著作权属于自己所有,而受托人则认为自己参加了创作,应当享有著作权。

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采取合同约定的方法解决。

双方可约定将著作权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分别归受托人和委托人所有,如合同约定由受托人享有署名权,委托人享有其他的著作财产权。双方也可以约定著作权归双方共有。

如果没有订立合同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则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这主要是基于“直接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这一原则,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创造性劳动。

另外,职务作品也可能导致作者不是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还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如果一开始著作权人与作者是同一人,作者死亡(或者单位解散、终止)的,会发生著作权的继承(继受),这种情况下,作者与著作权人产生分离,作者也就不是著作权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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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沙龙 B05 作者不等于著作权人 2019-12-16 2 2019年12月1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