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夏天 实习生 田梦圆
近日,上海启动了第二批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上个月在沪召开的“第二届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论坛”上,与会国家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自司法机关深度参与环保工作以来,相关企业、单位从‘消极配合’,正逐渐转变为积极配合。其中包括检察机关开展的多个生态环境专项监督,都是对环保工作的重要支持。”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目前在全国范围内,上海已实现了全市环境污染案件的集中管辖。据悉,三年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铁检院)集中管辖本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领域一审刑事案件,推动专业化办案、一体化协作、综合化治理。最高检表示,上海铁检院充分发挥“上下一体”制度优势,不但织密“协作网”,与公安、环保、水利、交通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效推动解决了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查办污染环境案件中存在的立案标准不统一、证据标准不健全,衔接机制不顺畅等问题;还确保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检察部门的衔接配合,深化四大检察协同机制,充分发挥检察监督作用。
禁渔期内,
他在资源保护区捕捞保护物种
长江老渔民周某持有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刀鱼专项特许)已经过期。但他明知许可证过期,仍在2018年4月24日至6月20日期间先后雇佣谢某等6人,驾驶“苏通渔26628”来到长江上海段水域,布设“定置双重刺网”非法捕捞刀鲚,并销售牟利。
2018年6月21日,周某等人驾驶“苏通渔26628”在长江上海段水域布设3张定置双重刺网捕捞长江刀鲚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据检察官披露,每年4至6月是国家规定的长江中下游禁渔期,周某的行为涉嫌违法。但对于专业环资案件办案团队来说,如何确定渔业资源的损失数额,如何修复损失,直接关系到办案的效果质量。“检察机关作为公益的代表,依法履行公益监督职责。我们之所以要提起本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方面在于对国家渔业资源损失、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救济,希望周某能认识错误、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保护我们的长江渔业资源。另一方面也是借这个公益诉讼案件,向社会宣传维护生态平衡、发展生态文明的理念。”
于是,检察官来到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展开调研。经东海水产研究所出具《周某等人非法捕捞刀鲚生态损失评估报告》,证实周某等人在长江水域上海段(31°26.887N, 121°29.718E )捕捞刀鲚捕捞区域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而刀鲚属于“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主要保护物种。周某等人在保护区的特别保护期内的捕捞行为,对主要保护物种刀鲚的繁殖期、幼体生长期等生长繁育关键阶段均造成了一定影响。
专业团队:检察官来到农贸市场,额定毁损渔业资源
检察官又赴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周某等人非法捕捞的刀鱼的价格认定意见进行调研。经崇明区发改委认定,依据相关法律要求,采用市场法认定,通过走访崇明三个大型农贸市场(崇明城桥镇庆城菜场、崇明城桥镇施翘河农贸市场、崇明陈家镇农贸市场)进行市场调查后,根据周某账本的日期和数量,对周某于不同时间段非法捕捞的不同大小的刀鲚价值进行了认定,固定本案的渔业资源价值损失。
上海铁检院于是对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周某赔偿因非法捕捞刀鲚所造成的国家渔业资源价值损失共计243047.5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近日经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243047.5元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该判决现已生效。
“你作为一名长江老渔民,一辈子依靠长江渔业为生,生于长江边,长于长江边,也受益于长江的渔业资源,其理应知道长江捕捞的政策和长江渔业保护、鱼类休养生息的重要性,但仍然为了经济利益,抱着侥幸心理,非法捕捞。”上海铁检院俞蕾副检察长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在法庭上对被告人周某说。后者听后,当庭认罪悔罪,并作出诚恳的赔礼道歉。
“未来,检察机关仍将就破坏渔业资源领域公益诉讼中,如何确定非法捕捞等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失问题,与法院、渔政、东海水产研究所等部门共同研究探讨,以恢复性司法理念推动渔业资源的修复工作。”上海铁检院表示。
据介绍,2018年7月上海铁检院成立了专门从事公益诉讼工作的专业化办案部门,充分履行公益监督职能,办理了一批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件。针对环资案件类型多样、专业化程度高的特点,该院在第三检察部成立环资类犯罪专业化办案组,自2016年9月26日集中管辖之初即探索“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专司环资案件批捕、起诉、监督及综合治理等检察职责,实现资源整合、高效集约。围绕环资案件办案要求,该院先后开展环保专题法律沙龙、团队论辩赛、跨区检察实训练兵,邀请专家、资深检察官进行专业授课,提升专业化办案能力。该院建立了专家咨询机制,聘请市生态环境局、市食药品监管局、同济大学等专家学者为院专家智库成员,就环境资源损害鉴定评估、行政法规为办案提供专业化智力支持。
专门的管辖:主动担当,“上下左右”都有“一根准绳”
金山、青浦、崇明……近三年来,上海铁检院先后对本市多个区域发生的70余起疑难复杂、 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积极开展引导侦查,有效诉讼顺利进行。
曹杰是上海铁检院第三检察部主任。他说:“为更好实现跨区取证,我们在规范和统一证据标准方面下了很多功夫。我们与对应全市16个区公安分局及长航上海分局建立了对口信息通报机制,畅通沟通渠道,确保案件信息及时通报,精准开展引导侦查取证,深入推进行刑衔接工作,保持联勤联动、协同配合。”
“我们直接与市级环境、林业、水务、渔政等单位对接,在行刑衔接方面建立了自上而下的证据统一机制。”曹杰说。
据悉,针对环资领域新类型案件带来的执法、取证难题,上海铁检院发挥集中管辖优势,研究梳理办案证据问题,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交流探讨,召开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研讨会、公检法专题研讨会等会议进行论证,先后拟制《污染环境罪取证指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证据指引》、《涉环资犯罪案件证据审查判断指引》等,形成统一的执法标准及证据规范,逐步实现从个案引导向类案引导,实现对侦查质量的微观和宏观把关。
上海铁检院还表示,作为环境案件的专门管辖检察机关,更应当有主动担当的作为。例如在办理某非法采砂案时,上海铁检院发现,虽然长江上海段江砂被盗采情况较为突出,但江面侦查难度大,且抓获船只大多为运砂船、江砂销售地通常在江苏、浙江,带来了打击销赃场所难、打击源头难等问题。
自集中管辖以来,该院始终关注该类案件,面对本市盗采江砂案件无入罪标准、无先例可循、无价格认定、且江砂矿产属性存在争议等难题,该院多次走访相关行政部门及科研机构,通过专业认证机构检测,确定江砂矿产属性,会同市价格认证中心共同开展研讨,探索江砂价格认定的方法。
与此同时,梳理该案案件法律认定难点,并从侦查方向、证据固定要点引导公安机关案件突破,并在查获吸砂船后第一时间介入,确保本市首例非法采砂案件成案,填补该类案件本市空白。据悉,该院获评2018年度“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标兵集体”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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