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昨天起召开,听取了关于《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等。记者了解,即将再次审议的《条例(草案)》中,明确提出本市将推动构建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立伦理风险评估和伦理审查机制。
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周景泰所作的关于《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据悉,经常委会会议二审之后的本次修改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进一步聚焦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主要问题和关键环节,重点规范推动政府科技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为科创人才发展拓展空间、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推动科技创新的开放合作、推动形成万众创新的社会氛围等方面内容,并对整体构架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记者注意到,在“社会环境建设”一章节进一步完善内容,体现营造良好创新氛围,形成良好创新生态的要求。《条例(草案)》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进创新文化、创新精神、创新价值融入城市精神,营造全社会鼓励创新、追求卓越、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宣传科技创新先进事迹,发挥企业家和科研人员的示范带领作用。市人民政府对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企业、科研事业单位、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对科技创新给予奖励。
《条例(草案)》对于规范新兴技术做了有关科技伦理的规范,提出本市推动构建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立伦理风险评估和伦理审查机制。市科学技术、教育、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对新兴技术领域技术研发与应用的伦理风险评估,引导和规范新兴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涉及生命健康、人工智能等方面研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伦理审查。
同时在信用建设中增加有关“加强守信激励”的内容。《条例(草案)》指出,本市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科研信用信息、知识产权信用信息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信用良好的创新主体,在行政审批、科研项目申报和管理等方面依法给予便利。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创新主体,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条例(草案)》提出,本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促进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工作的融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重大产业规划、高技术领域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开展知识产权评议,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发布重点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态势报告,为相关产业和企业及时提供预警和引导服务。本市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完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审理机制,依法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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