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强(化名)在海南省临高县某村幼儿园教室玩耍时,不慎用铅笔戳伤小明(化名)的右眼致其八级伤残。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判决,幼儿园和小强的监护人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各赔偿小明及其家属7万余元。
2017年11月21日下午,小强在教室里玩耍时不慎用铅笔戳到小明的右眼,导致小明右眼受伤。11月22日上午,小明在镇卫生院治疗,因未见好转下午转到县医院继续治疗,小强的母亲王某支付了1300元医疗费。11月23日,小明转到省医院住院治疗,12月1日出院。因治疗效果不佳,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间,小明先后3次前往广州的眼科医院住院治疗。小明住院期间,该幼儿园园长林某支付22700元。不久后,小明的父母将小强及其父母、幼儿园等告上法庭。
经鉴定,小明右眼评定为八级伤残,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小明、小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幼儿园的注意及防止义务应较大龄儿童有所加重,应负有监控幼儿学生危险行为并及时制止的职责。该幼儿园在履行合理管理职责中存在过错,且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该幼儿园对于小明所受损伤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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