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艳春
日前,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的一名硕士生在社交平台举报该院钱姓副教授涉嫌性骚扰。据上海财经大学通报,该副教授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经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处分,并按程序报请上级部门批准;撤销其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撤销其教师资格。
事件在网络中又一次引发校园师德师风问题的讨论。此前,亦有北航女博士实名举报北航教授性骚扰女学生,这几年校园性骚扰事件不断发生,虽然教育部已有《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但是似乎还没有提高到最高的重视程度。
校园中爆发教师骚扰学生的事件不仅仅是对弱势学生权利的侵犯问题,更严重的是会摧毁整个教育体系中的教师教书育人、人类灵魂工程师的形象,虽然校园性骚扰是个案,但是会影响整体教师的形象与地位,严重危害尊师重教的传统教育文化体系,其危害之大难以想象。因此,教育管理部门应该高度重视校园性骚扰防范机制的建立与实施,预防与杜绝校园性骚扰现象,重树教师形象与地位。
校园性骚扰的成因分析
其实校园性骚扰中的受害者不仅仅是女学生,也有男学生,甚至是教职员工,这些群体的弱势地位及保护制度的缺乏是主要原因。
一是当事人权力不对等,学生往往不敢投诉。校园发生的性骚扰可以分成交换型和敌意型两种。校园性骚扰中教职员工对学生的骚扰明显地展现了骚扰者和被骚扰者极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在学校里老师或行政管理者一般是对学生具有管理权,导致双方地位不平等。学校是以垂直的分层化管理为特征,如教职员凭借手中权力对学生提出不当需求,往往能够得逞。
二是缺乏专门针对校园性骚扰防治的法律法规。美国等发达国家对校园性骚扰都制定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及明确的法律责任。
如美国1990年颁发的《校园安全政策和犯罪数字公布法》,责令学校公布本校防范机制及每年性骚扰的犯罪记录。而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制校园里的性骚扰,实践中也只能参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规定学校应制定防治性骚扰的政策,没有列明校方承担责任的标准,没有提出建立类似美国等地建立的多级处理程序与机构,更没有规定学校如果没有建章立制的法律后果。
三是缺少对学生防范校园性骚扰的培训教育。在校学生正处于生理和心理逐渐成熟的时期,在缺乏正确的教育引导下,往往不知道采取正确的、必要的自我防护和法律保护措施。
在所有阶段教育中我国对性安全教育方面比较滞后,学生性教育尚未得到普及,边缘化特征明显,性教育远远不能满足在校学生的需求。学校往往谈性色变,只给学生讲解些简单常识性的生理卫生知识,忽视对在校学生开展适当全面的性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措施培训。
防治机制建议
为了重视校园性骚扰的防范机制的建立与实施,预防与杜绝校园性骚扰现象,重树教师形象与地位,笔者建议:
一是加快校园性骚扰防治立法。
在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校园防治性骚扰的规定,要对校园性骚扰的概念、性质、具体表现形式、判定标准等进行界定与说明,同时明确投诉部门及处理程序、列明相应的处罚措施。
规定各级学校都应根据《校园性骚扰防治规定》出台本校性骚扰防治政策,政策包括禁止性骚扰的政策申明、校园性骚扰的责任及处罚规定,性骚扰的申诉、救济途径和处罚措施,以及禁止报复,隐私保密等规定。规定学校未能尽防治性骚扰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及行政责任。
二是明确未尽预防义务的法律责任。所有的学校不论是公立还是私立,大学还是中小学,都应该建立防治校园性骚扰的规章制度,并确定第一责任人,校长或者校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如果没有建立防治校园性骚扰的规章制度,一旦发生校园性骚扰案,学校有承担未尽预防义务的过错责任,并追究第一责任人的懈怠责任。建立防治校园性骚扰的规章制度并要求教师签署责任制,规定教师违反规定的严厉后果,提前预防与震慑相结合,让校园性骚扰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是广泛开展防范校园性骚扰的培训教育。要让孩子从幼儿园起就有性别保护的意识,正确的教育引导当发生不当性别侵害时,了解和掌握自我防护、寻求外界及法律保护的措施。在所有阶段教育中普及性安全教育,开设性骚扰防范课程,例如国外三岁的孩子就知道性别及隐私的保护及防范。
总之,防治校园性骚扰是时候提到日程上,不应该再遮遮掩掩,只有建立健全校园预防性骚扰的长效机制,才能从根本上防微杜渐,还校园一方净土。
(作者系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建中央妇女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政协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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