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徐荔
今年42岁的蒋新伟曾经事业有成,不但是一家公司的高管,自己还经营着一家公司。然而,这看似辉煌的一切在2年前戛然而止。因为一张94万余元的货款支票,蒋新伟开始扯一个又一个谎言,他说因为朋友缺钱,他是临时借支票“过桥”,可证据却显示他伪造支票签章,把钱都转到了自己的公司……为了逃避债务,他甚至过上了东躲西藏的日子。
今年3月,蒋新伟被警方抓获。2年多过去了,该还的钱一直没有还清,他到底是“借”支票,还是“骗”支票?
日前,因涉嫌票据诈骗罪,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蒋新伟提起了公诉。今年11月,案件公开审理。
94万元货款去哪了?
这一起由支票引起的案件要从2017年8月开始说起,当时蒋新伟是苍能公司的副总经理。苍能公司与鑫鑫公司一直有着业务往来,2017年4、5月的时候,苍能公司刚从鑫鑫公司处采购了一批价值94万余元的钢材。
钱货两讫,这是生意往来最基本的原则。根据苍能公司财物主管的说法和相关交易记录证明,以往苍能公司都是通过转账的方式将货款支付给鑫鑫公司。可是,2017年那一笔94万余元的款项却出了“幺蛾子”。一项通过转账收款的鑫鑫公司竟然“要求”开支票,而签收支票的正是一直与苍能公司打交道的鑫鑫公司业务员左先生。
为何突然更改收款方式?后来在案件调查中,左先生表示,其实要求用支票付款的不是鑫鑫公司,也不是左先生自己,而是苍能公司的副总经理蒋新伟。
从左先生的角度来看,蒋新伟是苍能公司的高管,决定着以后是否还继续合作。作为公司业务员的左先生当然不想得罪了“财神爷”,反正一样是付款,转账或是支票,对公司来说没什么区别。然而,那时左先生还不知道蒋新伟的真实目的。
据左先生回忆,蒋新伟一开始表示要以支票方式支付货款,后来又表示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并出具了变更付款方式的函给左先生。左先生拿着蒋新伟给他的确认变更付款方式通知函找鑫鑫公司相关业务员办手续,并按蒋新伟的要求请业务员在函上盖上了公司公章、财务章和法人章。
左先生把函给了蒋新伟后,蒋新伟又“变卦”了,他还是以支票的形式支付了94万元货款。从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变为支票支付,鑫鑫公司是不知情的。而且,最后这张支票又到了蒋新伟手里。他告诉左先生,自己有朋友生意周转不灵,需要一笔钱应急,想暂时借走支票,“过桥”借款给朋友。
左先生犹豫了一阵后,同意了。他怎么都没想到,这一个决定让自己惹上大麻烦。
左先生不知道的是,蒋新伟口中“生意周转不灵的朋友”就是他自己。除了担任苍能公司的副总经理外,蒋新伟还是一家纳米科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为经营出现问题,纳米公司欠了不少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蒋新伟正为怎么还款着急,鑫鑫公司的这笔货款让他看到了“希望”……
拿到支票后,蒋新伟通过伪造签章,冒用鑫鑫公司名义将该支票背书转让至纳米公司,用来偿还各种债务。而那一边,左先生还以为蒋新伟会尽快将钱还给他。可直到鑫鑫公司向左先生询问货款,左先生开始联系不上蒋新伟,他才觉得事情不对劲。
鑫鑫公司得知此事来龙去脉后,向警方报了案。同时,鑫鑫公司货款没有及时到位与左先生私自同意“出借”支票不无关系,为此左先生也付出了代价,他垫付了部分款项。
至于蒋新伟,2017年12月时,警方曾将他抓获。被刑事拘留后,蒋新伟找朋友帮忙还了一部分钱款,并写下了还款承诺书。取得鑫鑫公司谅解后,蒋新伟被取保候审,又陆续还了些钱。从2017年12月被抓获到2018年6月,蒋新伟仅归还了大约三分之一的支票款项,后来他为了逃避债务竟然逃跑躲起来了。
经上网追逃,今年3月,蒋新伟再次被警方抓获。4月,蒋新伟被宝山检察院批准逮捕。
到底是“借”还是骗?
经过调查,宝山检察院认为,蒋新伟冒用他人支票,数额特别巨大,应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今年10月对蒋新伟提起公诉。
今年11月,案件公开审理。法庭上,辩方与公诉方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支票上的印章是否为蒋新伟伪造,以及蒋新伟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支票的故意两方面。
在支票印章的问题上,辩方认为,支票由左先生和蒋新伟两人经手,左先生具有为了获取高额利息或换取更多业务而伪造印章的动机。同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印章是由被告人蒋新伟伪造的。
公诉方则提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并非只有直接证据,本案有足够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蒋新伟是唯一有动机、有条件伪造印章的人。
蒋新伟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对于财务章、法人章保管的严格性是明知的,因此,对左先生无法拿到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法人章也应当是明知的。蒋新伟向左先生提出,因变更付款方式要求鑫鑫公司在通知函上盖章,按照常理只要盖公章就可以了,但蒋新伟却要求鑫鑫公司加盖公章、财务章、法人章予以确认,这为他在支票上伪造签章提供了条件。
从左先生的角度来看,他为了换取更多业务是交付支票的动机,而不是伪造印章的动机。左先生拿不到公司印章且不存在伪造印章并盖章的条件,他也不必为了所谓的利息冒货款灭失和刑事处罚的巨大风险。
在蒋新伟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问题上,辩方提出借支票一事是经过左先生和蒋新伟双方协商同意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息,蒋新伟使用支票也是为了归还银行欠款而不是挥霍。此外,蒋新伟一贯信誉良好,事后也积极与鑫鑫公司协商还款,因此蒋新伟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不过,公诉方并不这么看。公诉方认为,判断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综合考量。
公诉方提出,蒋新伟的借款用途是虚构的,他明知自己有高额欠款要还,却还是向左先生宣称这笔钱仅仅用于朋友短期借用。实际上在拿到支票的第二天,蒋新伟就通过伪造印章的方式,将该支票中的全部钱款背书转入自己经营的纳米公司的账户用于还债,主观上他没有考虑过还款。
而从客观表现看,在之后的几个月,蒋新伟一直没有归还货款,直到鑫鑫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12月蒋新伟被刑事拘留后,被迫在2018年1月2日托朋友还了20万元,写下还款承诺书,取得谅解后被取保候审。但直到2018年6月,他才还了10万元。还为了躲避被害人催讨欠款逃匿,直至再次被抓获归案。因此蒋新伟客观上也不具备归还欠款的能力,非法占有故意明显。
法院审理后没有当庭宣判。
(文中涉案人物及公司均为化名)
专家说法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何萍介绍,票据诈骗是我国刑法第三章规定的一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也是一种特殊的金融诈骗。票据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是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该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检察官析案
承办此案的宝山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姜晓艳分析,经营公司一定程度上都要承担风险,要提前做好预估和准备。蒋新伟是一家公司的实际经营负责人,同时也是另一家公司的主管,当经营的公司出现资金问题时,他没有积极寻找正确解决办法,而是企图走捷径,这导致他不断用一个谎言去弥补另一个谎言。
从案件另一方左先生的角度看,作为公司业务员,他在处理货款的时候没有做到谨慎小心,而是轻信蒋新伟的借款理由,将支票交付给他,导致公司货款没有按时收取。他自己也垫付了非常高额的资金,给自己也造成了不少麻烦。
不难发现,这两人在做这个决定的时候,都是侥幸心理战胜了理性,最后导致严重后果。
在此要提醒广大市民,在生意往来、人际交往中,首先必须要有诚信,同时也要遵守法律、谨慎小心,这样才能在经营中获得稳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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