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律师服务

临近岁末买买买

赠品里边藏“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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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三秦都市报》报道,临近岁末,西安不少商家打出“直降”“满减”“买赠”“返现”等各种优惠活动。但是,藏在赠品里的这些“猫腻”你都清楚吗?

案例

赠品电水壶不保修

家住西安市乐游路某小区的胡女士反映,她前几天在一家商场购买了一台42英寸电视机,商家赠送了一个电热水壶,但使用几次后发现加热的指示灯不能显示,她找到店家要求换货时,工作人员称赠品原本就不收钱,不是正价商品,既不负责保修,也不能退换。

胡女士说,当时购买电视机时,商场里有多种品牌,选择空间很大,之所以选择这家品牌,就是觉得价位既能接受,也有赠品,没想到商家对赠品的质量压根就不认账。

警告

“免费”不等于“免责”

对此,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说,胡女士的经历并非个案,很多商家每逢重大节假日前搞促销活动时,都会赠送五花八门的赠品、奖品,但由于赠品一般价值较低,加上无偿赠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往往觉得难以追究商家的责任。但是,就商家而言,“免费”不等于“免责”。

据介绍,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赠品也受到保护,有权取得质量确保和“三包”服务。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为条件提供的赠品、奖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并不得免除经营者对该赠品、奖品应当承担的退货、更换、重作、修理、赔偿损失及其他责任。

经营者应严把产品质量关,确保所赠商品是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生产的合格产品。同时,不得设置“赠品免费所以免责”等条款。经营者所赠商品与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享有同等的权益,不得免除经营者对该赠品应当承担的退货、更换、重作、修理、赔偿损失及其他责任。

维权

问题赠品可以索赔

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志山说,消费者付出购买商品的价款,方可享有获得赠品的权利,因而接受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取得的。这种赠与属于附义务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商家应承担相应责任,消费者可以获得赔偿。

关于向谁主张赔偿的问题,李志山说,根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因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消费者可以向商品生产商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商品销售商请求赔偿。像胡女士遇到的情况,如果出现严重后果,可直接向商家索赔,商家赔偿后可以再向生产商追偿。

提醒

拒绝接受“三无”赠品

市场监管人员提醒消费者,购物接受经营者提供的赠品时,要仔细查看赠品及其标签、外包装,看是否标注厂名、厂址、商标、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注意事项等内容,要求经营者把赠品的品牌、型号、数量等内容写入协议或购物凭证,并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和使用。赠品如果属于“三无”产品,要拒绝接受。

要注意保留证明所购商品和赠品的凭证、宣传单据等,作为事后维权的依据。如果发现赠品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是“三无”产品或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应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由此发生消费纠纷的,先行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也可直接向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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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服务 B06 临近岁末买买买 2019-12-23 2 2019年12月2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