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 王金阁
前一阵有这么一件事闹得沸沸扬扬,某天猫店铺因操作失误,将“26元4500克”的脐橙设置成了“26元4500斤”,一夜之间涌入数百万订单,大批买家下单后又以店家不按时发货为由向天猫平台投诉,致使店铺保证金被扣完关店。
现实中,因为卖家不慎标错价格或其他商品信息导致买家大量下单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此时买卖合同如何处理?各方权利如何救济?本文试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合同是否成立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虽然商家标错了价格,买家无论基于何种目的与动机下单,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于买家提交订单成功时成立并生效。
合同效力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显然,卖家错标价格不符合前述规定中的 “意思表示真实”。《民法总则》第六章第三节将法律行为分为四类,有效的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及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卖家错标价格与买家形成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又当如何认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文所述案例并不符合前述合同无效的任一情形,买卖合同并不因卖家的失误或买家的恶意而无效。
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签署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卖家错标价格属于对标的物的错误认识,且造成了较大损失,符合《民通意见》对于重大误解规定的构成要件。
在进行案例检索时,笔者发现部分法院将此类案件认定为显失公平,进而予以撤销。《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就本文所引述案例而言,卖家因为失误、对电子商务平台操作流程不熟悉等原因错标价格,并不属于“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买家是否有“利用”的故意也难以证明,虽然客观上形成了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后果,但以此认定为显失公平,笔者认为与《民法总则》等相关规定有所不符。
合同的处理
1.撤销与变更。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行为人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则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对于该等合同的效力,经变更后,即成为完全有效的民事合同;经撤销后,则归于无效。
2.撤销权的行使。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民法总则》《合同法》均未明确对于重大误解情形下,解除权是否仅有“误解人”可以行使。一般认为,重大误解是保护误解人的制度,故允许其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但也不排除存在双方均有误解,或误解系由行为人重大过失而造成等情形,此时仅赋予“误解人”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权利不利于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故此,从法条表述来看,重大误解的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行使撤销权。
就本文所引述的案例而言,标错价格的商家及买家均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请求撤销买卖合同。
3.损害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和《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的情形下,损害赔偿系过错责任,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笔者检索到的错标价格类网购纠纷案例中,有法院支持卖家赔偿买家的资金损失,亦有法院对于买家主张的差价损失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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