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郭小姐
投诉时间:2019年8月
一打开朋友圈,常常被“琳琅满目的商品”信息刷屏。有销售自家特产、有“代购”、有“代理”,一些淘宝卖家也加入了微信营销。要想购物,甚至只要微信上交流一番,东西就会寄到买家手里。这样的购物体验自然是方便快捷,也不乏淘到便宜又好的东西。在微信上买的东西一旦出现商品质量问题,维权却会很困难,想退货也没那么容易。
前段时间,郭小姐就遇到了一个“不靠谱”的代理。郭小姐在朋友圈里看到有人介绍一款美容仪,功能介绍十分详细、外观图片也很漂亮,这让郭小姐心动不已。郭小姐微信联系了卖家,经过一番沟通,卖家告诉她,由于内部价比市场价便宜很多,所以没有办法提供发票。但是卖家表示售后一定会保证好,后续有问题可以直接联系卖家。郭小姐觉得性价比不错,只要售后能有保证,有没有发票也没啥问题。于是就购买了该款价值为1998元的美容仪。郭小姐首先通过微信转账转给卖家个人300元定金,余款交付给了送货的物流,但没有任何的收据和凭证。然而等到郭小姐收到货才发现,该款美容仪并不像卖家介绍的那样好,有的功能甚至就没有。更糟心的是,没用几次,美容仪就坏了。于是,郭小姐找到卖家要求退货。而卖家以郭小姐使用不当为由,不同意退货。郭小姐多次沟通,卖家都不愿意退货,之后电话也不接听了。无奈之下,郭小姐只能向浦东新区消保委求助。
◆记者连线
接到郭小姐的投诉后,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就拨打了卖家的电话,向其询问此事。卖家表示,自己只是个人代理,微信朋友圈里的相关介绍是转发别人的,货款也不是她收的。而且卖家认定美容仪是郭小姐自己弄坏的,肯定没办法退货。至于在联系时所说的售后服务,她也只是通过微信告知服务方,只知道服务方是在深圳。她给郭小姐看的营业执照是自己网上找的,自己并不是该公司的员工。郭小姐要退货的话,需要找这家公司,找她没用。说完,她就挂断电话。之后,消保委工作人员就再也无法联系到卖家了。
因此,消保委工作人员只能建议郭小姐通过物流,反过来查对方的发货地址和收款方,核实后再通过相关途径维权。
郭小姐所遇到的事情,在微信朋友圈屡见不鲜,消费者在维权的时候常常会陷入困境。消保委友情提醒消费者,“朋友圈”买卖需慎重:如对方是“代理商”“微商”,应该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经营资质、姓名、联系方式及经营地址等具体信息;选择证照齐全、信誉好的卖家,一定要求对方开具相关发票和凭证;尽量使用第三方平台付款,保留好交易时的聊天记录以及支付界面截图;不要贪图便宜,最好不要轻易购买贵重的物品。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该卖家虽自称系“代理”,但也应认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形下,应当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应承担的退货、更换、维修等义务。
“就郭小姐的遭遇而言,卖家虽然是个人名义通过微信等方式销售商品,但依法也应认定为经营者。”金玮律师指出,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微商、代理商等均应依法承担经营者的法定义务,郭小姐有权要求卖家承担退、换货或者维修等义务。”金玮律师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金玮律师表示,郭小姐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卖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非放任卖家这种“事不关己”的态度。
此外,金玮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微信中涉及购物交易时,不要因为便宜,或者从众心理,购买毫无质量保障的商品,建议提前核实相关商品的信息等,并索取发票等购物及付款凭证,以便在如有消费纠纷发生情况下的有效维权。记者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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