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在一起借款合同纠纷生效判决中,因小明无法清偿2000万元债务及相应利息,原告即债权人小莉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将被告即债务人小明列为被执行人,查封了小明名下位于市区的一套别墅,但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小美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声称该房屋小明早在借款关系发生前就已经卖给了她,请求中止该房屋的执行。
听证过程中,小美提出,房子是一次性支付1500万元现金购买,只有发票和手写草签的合同,没有备案号。
经审查,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小美的执行异议请求。
●什么是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属于执行救济程序,是强制执行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根据执行行为侵害的权益及具体救济方式不同,可以将执行救济分为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
●立法本意
执行异议是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执行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因执行机构的违法或失当执行而致其程序权利或者实体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上给予其救济。
具体到本案:
审查中发现,小美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手写草签,并非经备案登记的具有独有编号的标准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排除事后倒签嫌疑,购房款支付凭证为小美提供的发票,载明购房款是一次性现金支付,金额高达1500万元,有悖常理。且房屋一直由小明居住使用,并未交付小美实际占有。法院认为,小美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房屋享有物权期待权,不能对抗执行。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5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第28条
●风险提示
审理执行异议案件中涉及实体权益的案件,需要谨慎审查,一方面要保障异议人正当的执行救济权益,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异议人对执行异议救济程序的滥用。
主讲人介绍:
徐林祥宇,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爱好阅读、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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