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性骚扰保护的不应仅是女性

本文字数:752

  □上海通乾

律师事务所

朱慧  陈慧颖

当男性在职场或者其他场合受到女性性骚扰的情况下,男性也是受害人,切不可认为在这种情况是男性“占了便宜”,无需给予保护。

最近一段时间“性骚扰”再次成为热点话题,在性骚扰事件中,绝大部分是男性骚扰女性,性骚扰的受害人则绝大部分是女性。

因此,我国现行法律也是从保护女性的角度来对性骚扰进行立法。

比如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第58条也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我们认为,性骚扰受害者确实主要是女性,但在实践中,也存在少数女性或者男性对男性进行性骚扰的现象,这部分受害人是男性,对他们也应给予法律保护。

从现实情况来看,性骚扰不仅包括男性对女性的骚扰,也包括女性对男性的骚扰,还包括同性之间的骚扰。

我们就曾碰到过这样一个现实中的案例:女秘书性骚扰男主管。

某公司的一名高级主管是已婚男性,公司为其安排了一名女秘书,开始工作还算正常,但没过多久,这个秘书就开始给主管发暧昧微信,平时上班也时常挑逗该主管,甚至动手动脚。

该主管申明自己早已结婚,家庭和谐,希望其自重,该秘书还是没有收敛,弄得该主管无法正常工作,不仅影响家庭和睦,还遭到同事调侃,令其苦不堪言。

最后该主管实在没有办法,只能把情况反映给公司。公司在对该秘书劝告无效的情况下,与该秘书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

现实中,女性对男性进行性骚扰更多的是女上司骚扰男下属,女秘书骚扰男主管大概也算一个特例吧。

我们认为,当男性在职场或者其他场合受到女性性骚扰的情况下,男性也是受害人,切不可认为在这种情况是男性“占了便宜”,无需给予保护。

总之我们认为,将来我们应当对相关法律加以完善,男性如受到性骚扰也应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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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沙龙 B05 性骚扰保护的不应仅是女性 2019-12-30 2 2019年12月3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