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律师说法

上下班途中摔伤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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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  袁静

近日开播的由靳东、蓝盈莹、刘敏涛等知名演员主演的律政剧《精英律师》一经播出就吸粉无数。剧中,靳东扮演的精英律师罗槟给客户的律师费报价一时间刷爆了朋友圈和微信群。

作为一名诉讼律师,在行业内摸爬滚打了八年,以往对播出的律政剧通常都是避而不看。原因很简单,一来是与自己每天的工作密切相关,现实案子里的矛盾冲突往往比影视作品中的更为精彩,这类影视剧的题材难以吸引我;二来是出于“职业病”。观看影视剧的目的原本是为了让自己休息和放松,但法律人观看时,大脑会条件反射一般地分析和思考案件的法律关系、法律规定、诉讼策略、举证质证等,这样看剧比上班还累;三来,每每看到剧中情节脱离实际,甚至违反法律常识时,难免要吐槽一番。

但是出于这部剧强大的演员阵容,以及宣称的精良制作,笔者还是忍不住点开看了。果不其然,才看了4分钟“职业病”就犯了:剧中情节是,外卖小哥艾伦一边取餐一边向蓝盈莹扮演的戴曦咨询自己父亲骑摩托车上下班途中摔伤的事情。戴曦振振有词地告诉艾伦:“你父亲是在上班途中受的伤,所以应该算是工伤”,艾伦一脸疑惑:“可他是自己骑摩托车摔的。”戴曦毫不犹豫答到“那也算工伤”,还一口气列举了《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进一步说服艾伦为自己的父亲申请工伤认定,“如果他们不认,你就起诉”。看到这一情节,笔者实在有点坐不住了,因为居然听到了已被修订近九年之久的失效条文。

现行规定

我们先来看看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是怎样的: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笔者在此要给大家划重点了,是不是只要在上下班途中受伤,都能认定为工伤?

答案显然不是。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在上下班途中;

2.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3.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剧中,戴曦给艾伦的法律意见出现了两处错误:

首先,引用已被修订的失效条文。

在2011年1月1日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前,老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戴曦在剧中给艾伦背诵的,正是修订以前的失效条文。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已不再限定为“机动车”事故,还增加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条件。

其次,戴曦此后“一气呵成”地背诵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仅仅是在解释哪些情形属于“上下班途中”。并不能证明艾伦父亲发生的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三要件”。

从剧中的情节来看,艾伦父亲所受的伤,仅仅满足了前两个条件,对于是否满足第三个条件“非本人主要责任”,笔者认为尚不满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针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中所述的三个构成要件,以下笔者分别进行分析。

何为“上下班途中”

第一、关于“在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第一条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对于“在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是否仅限于上述四种情形呢?

笔者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人社部的意见是针对“在上下班途中”的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内容也仅是对符合原则性规定的情形作了列举,并不排除存在其他符合“在上下班途中”的情形。

哪些事故适用

第二、关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认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因此,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交通事故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

这里每一个词都值得抠字眼,举个例子,下班途中地铁换乘,电梯逆行导致摔倒,算不算工伤?笔者认为不能算,因为事故没有发生在特定交通工具上。

“非本人主要责任”

第三、关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第三条:“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实务中的做法,申请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通常应当同时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依据。然而,在此类单车事故中,申请人常常没有报警,无法取得《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即便取得了《事故证明》,也往往仅载明:“事故事实与成因无法查清”。

社保部门或人民法院在遇到此类问题时一般如何处理呢?

笔者通过北大法宝搜索了上海法院近三年的类似判例发现,在以往的判决中对于此类问题,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无法确定责任划分的情况下,绝大多数案件是不予认定工伤的。

仅发现一起案件的判决“与众不同”: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的(2018)沪0112行初428号行政判决书显示,该案被告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此前已将涉案事故认定为工伤,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最终支持了该工伤认定。理由为:(1)虽然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意见为本起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但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以保护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的职工为出发点,推定第三人(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并无不当。(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原告(用人单位)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三人(申请人)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对原告(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予采信。

这一判例的出现,笔者尚无法判断属于个案,还是上海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口径出现了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12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其官网的“政策法规、政策解读”板块发布了一篇题为:“上班族雪天摔伤能不能报销治疗费”的文章。其中,关于“上下班途中滑倒摔伤是工伤吗?”的提问下,人社部的答复为:

如遇雪天路滑摔倒,自己摔倒受伤,虽然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但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是不能认定工伤的。

笔者认为,通过这则“政策解读”表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雪天路滑摔倒”之类不存在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发生的“摔倒”的口径是,不认为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伤害。

其实,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事故情节多种多样,时间、地点、环境、报警时间、证据是否充分等任一因素的变化都可能导致认定结果的不同。比如,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政策解读,同样是“雪天路滑摔倒”,如果是环卫工人在清扫积雪过程中摔倒,就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又如,外出开会滑倒,也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因此,遇到事故时,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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