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邵阳日报》报道,员工和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岗位,单位能否单方强行予以变更呢?
案情:
2017年12月,张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为审计部审计员。
2018年11月,公司单方面将张某的工作岗位变更为公司销售部销售员,变更理由为张某不能胜任工作。
但是,该理由仅是张某所在审计部向公司人力资源部上报的理由,并未告知张某。
张某向公司合理表达了不能接受调岗的意思和原因,但公司在张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强下调令,解除了张某的原岗位工作,更改了张某用于审计工作的办公密码,逼迫张某交接了工作。
公司于2018年12月9日通过邮政快递发函一份,要求张某去销售部报到,张某未报到。
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以张某违纪为由,为张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和社会保险终止手续。
该公司这种单方面解除张某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律师说法:
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刘银辉和实习律师李小卫表示:本案张某的工作岗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审计员,公司在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张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销售,并下达工作调令,修改办公密码,强制张某交接工作,致使张某履行原工作岗位所需工作条件丧失,其行为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有关岗位和工作内容的约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非经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工作岗位。本案中的公司既未提供张某不能胜任工作的工作标准和事实依据,也未向张某告知此理由,故公司以此为由变更张某工作岗位是不成立的,其解除张某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
律师提醒:
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变更行为无效,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符合两种情形之一:一是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二是符合法定的调岗条件,比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对于有证据证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调整岗位,仍不能适应工作的,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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