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教育部获悉,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学校要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对校园周边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为将严厉打击。
据悉,出台《指导意见》的主要目的是,将联合行动中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的有效措施、形成的有益经验转化为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学校及幼儿园、供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力求从根本上解决校园食品安全问题。
《意见》明确,学校要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且拒不整改或连续整改不到位的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学校应及时终止承包或委托经营行为。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中小学确需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的,应依法取得许可,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食品。
市场监管部门要压实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大对供餐单位、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小食品店、小餐饮店等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明,售卖或贮存、使用的食品是否为“三无食品”、超过保质期限食品。
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同时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等,实施“明厨亮灶”。
同时,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接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信息后,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属地卫生健康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源性疾病的,依法依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纪处分。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在推进社会共治层面,市场监管、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借助“明厨亮灶+互联网”,随机抽查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状况,主动查找、发现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同时积极吸纳家长委员会代表参与学校食品安全例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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