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法治重点

长宁法院昨发布涉职业打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提出建议

立法区分职业打假和普通消费维权

本文字数:3338

长宁法院发布《2017-2019年涉职业打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记者 王盠 摄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20多年前,以王海为代表的一批“职业打假人”出现。近年来,褒扬与非议始终伴随着“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如今,随着网络购物快速发展,职业打假群体的打假阵地也从线下迅速切换到线上。

昨天,在互联网案件审判庭成立两周年之际,长宁区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互联网审判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互联网空间十大行为规范指引》和《2017-2019年涉职业打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下简称《白皮书》)。其中,《白皮书》也是本市近年来对职业打假案件的一次系统梳理。

《白皮书》显示,2017年至2019年,长宁法院共受理涉职业打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374件,审结330件,涉案总标的1014.67万元,平均案件标的10470.59元,涉及多个电商平台。

职业打假涌向网络  3年受案374件

张某于2018年5月25日在某电商平台上一家名为“健康保健之家”的商户中,购买了100瓶“一步定痛丹”,金额为1400元。

张某表示,收到货后,发现该药品的生产企业为郑州一家药业公司,产品含有灵芝、鹿骨粉。随后张某查询发现,该药业公司早已吊销,许可证号、执行标准均不存在。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鹿茸、鹿骨、灵芝不得用于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

为此,张某以涉案产品存在冒用他人公司字号、使用虚假许可证、使用过期产品标准、含有非食品原料灵芝、鹿骨等问题,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商户退一赔十。电商平台因审查不严,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商户未到庭应诉答辩。

电商平台表示,该平台是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而非涉案商品的销售者,不属于适格被告;同时平台已经向原告提供了涉案商品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涉案商家入驻平台时,平台要求商家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并与商家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商家应合法经营、保证所售商品质量合格、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依法依规提供售后服务等条款,以此来约束商家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平台方已经尽到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且涉案店铺在入驻时选择的主营类目为家居生活,而非食品保健,平台无法预见到其在店铺开设后销售食品。且张某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其以牟利为目的主张10倍赔偿于法无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户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平台以张某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为由主张其不应获得10倍赔偿金权利,于法无据。

平台方对入驻商户的身份信息进行了审核,并在张某维权时披露了销售者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及时对涉案商品进行下架处理,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审核和披露义务。此外,商户在入驻平台时选择的主营类目为“家居生活”,而非“食品保健”,客观上致使平台无法对涉案食品进行事先审查。最终法院判决商户退一赔十,平台不承担连带责任。

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及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消费在人们生活中的比重大幅提升。网络购物快速发展的同时,职业打假群体的打假阵地也从线下迅速切换到线上。网络职业打假虽然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推动消费者维权、净化市场环境方面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负面影响也逐步显现。职业打假高额索赔偏向以牟利为目的,甚至形成灰色产业链,不仅降低了打假的正面效果,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

基于此,长宁法院以近3年审理的涉职业打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为分析样本,开展专题调研。

职业打假现状与分析

【原告方】

抱团打假现象突出

白皮书显示,近年来,职业打假群体由个人单打独斗逐步向团体化、专业化发展。团体成员之间身份关系紧密,以夫妻、亲属、同乡关系居多,成员户籍地、居住地往往相近或相同,收货地址集中于同一街道、乡镇。团体内信息资源共享互通,存在打假商品类型趋同,委托同一律师提起诉讼的现象。抱团打假的逐利目的明显,多采取同一商品多次下单、针对同一店铺用不同账号反复下单等方法,以增加索赔额度、获得更大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个别打假人为了扩大收益,存在组建微信群、开门收徒、交流打假经验、提供入行培训等现象,甚至抱有侥幸和投机心理,存在作假造假、敲诈勒索之嫌。这种抱团打假的做法让职业打假人游走于合法维权和违法犯罪的边缘地带,亟需给予一定的规制和正向引导。

低成本打假现象集中

商品有无实质上的质量问题,往往需要经过检测、鉴定等环节,程序相对专业繁琐,耗费时间长,打假成本较高。而商品无中文标签、产品说明、未取得行政审批手续等方面的瑕疵,由于取证相对容易、举证责任在商家一方等原因,打假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较低,从而受到打假者青睐。

近些年,职业打假群体开始涌入网络海外代购的食品药品领域,挑选无中文标签、无检验检疫证明、无许可文件等形式要件存在瑕疵的进口商品进行打假。

上述现象造成职业打假人过度追逐产品质量安全形式要件上的完整性,而忽略了对产品实质安全性的关注,对真正社会危害较大的假冒伪劣产品及非法经营主体打击效果并不明显。

【被告方】

电商平台责任争议凸显

司法实践中,职业打假人在起诉商家的同时,往往一并起诉电商平台就其未尽管理职责承担相应责任。要求平台承担责任的理由主要有:平台未尽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电子商务法》等明确规定的审核、披露、安全保障等义务;未督促商家办理市场主体信息登记;未督促商家在店铺首页公示商家信息等。

职业打假人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责任的目的虽然有出于诉讼管辖便利、赔偿金额履行保障等方面的考虑,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网购消费者往往系基于对电商平台的信赖而选择通过平台购买商品,尤其是知名电商平台,这种信赖由此也催生出网购消费者对平台管理职责的强烈需求。如何落实平台责任,厘清平台管理的边界,平衡各方利益,需要通过司法实践进一步回应。

商家与打假人博弈激烈

为了应对愈演愈烈的职业打假行为,网络平台商家抱团维权现象亦随之出现。

这些商家从原先消极的躲避、拖延应对等,开始向积极举证答辩、主动谈判和解转变。在管辖、商品详情介绍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如在店铺页面显著位置事先告知管辖条款,避免被四处打假;主动在商品详情页公布商品瑕疵信息;事先说明商品为海外代购无中文标签并出示境外购买凭证;发货之前通过在线聊天软件再次告知购买者商品具体情况及管辖条款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律师参与涉职业打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比重正在逐年攀升,反映出打假人法治意识的提升,比较注重合法维权。2017年审结的19件案件中,原告委托律师的有3件,2019年审结的219件案件中,原告委托律师的上升至48件。

法院:建议完善互联网司法裁判规则

长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米振荣还现场发布了《互联网审判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方案》坚持改革创新发展、遵循司法规律、审判应用为先及强化科技驱动四大原则,探索完善互联网行业准则、规范互联网行业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推动互联网领域立法修改与完善,推动互联网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长宁法院建议立法区分职业打假人和普通消费者维权,明确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地位和定性,划定职业打假的边界。同时,将索赔数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标准。在发挥职业打假人“森林啄木鸟”积极作用的同时,又有效遏制滥用诉讼、恶意维权现象的发生,实现鼓励打假、净化市场、规范行为的有机统一。

同时,强化电商平台监管义务。在现行《电子商务法》规定平台“定期核验更新”义务基础上,应明确“定期”的合理期限和核验范围。除了核验平台内商家入驻信息及资质信息外,还应当增加核验是否存在跨类目经营情形,督促电商平台落实网络空间治理的主体责任,有效提升网络空间法治化水平。

搭建“一站式”调解平台。整合工商、质量技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调解,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行业调解及法院司法调解资源,依托互联网司法优势,实现纠纷分层过滤化解。

《白皮书》还建议由政府雇佣专门人员对网络商品进行抽检,由政府向其发放固定报酬,同时就打假成果给予一定金额奖励。通过这种方式对职业打假行为进行合理规制和引导,既保证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同时维护商家与电商平台的合法权益,共同推进建设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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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重点 A02 立法区分职业打假和普通消费维权 2020-01-03 2 2020年01月0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