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法治综合

境外仲裁机构可在临港设立业务机构

市司法局昨日正式公布申办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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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即日起,上海市司法局将对提出申请的境外仲裁机构就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事宜进行审查,并在2个月内审查完毕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昨天,就具体如何登记设立业务机构,上海市司法局正式对外公布了申办指引。

据了解,2019年11月8日,上海国际仲裁高峰论坛上,上海市司法局正式发布了《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2020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仲裁机构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设立的开展仲裁业务的机构,可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登记设立业务机构,开展相关涉外仲裁业务。

申办指引进一步明确了申办对象为在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仲裁机构,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设立的开展仲裁业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机构需在境外合法成立并存续5年以上;在境外实质性开展仲裁业务,有较高国际知名度;业务机构拟任负责人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申请时,申办机构需要提交申请书、境外仲裁机构在其本国(地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境外仲裁机构章程、境外仲裁机构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境外仲裁机构仲裁员名册或推荐名册(如有)、境外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和收费标准、业务机构拟任负责人/工作人员登记表、业务机构拟任负责人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文件、业务机构拟任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或护照、业务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等。

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还需提供该国际组织作出的同意设立业务机构的证明文件。

外国仲裁机构提交在境外形成的上述所列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构或公证人的公证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机构提交上述所列材料,应当按照司法部认可的有关证明程序办理;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设立的仲裁机构提交在境外形成的上述所列材料,应当按照我国认可的外事程序办理。办理上述公证、认证、证明的有关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符合条件的境外仲裁机构申请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的,应当向上海市司法局提交申请书和申请材料。

上海市司法局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内容。

上海市司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自作出准予登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司法部备案,待司法部赋码后颁发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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