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嘉剑轩
本报讯 “警察同志,就是这个车。”王先生还在跟交警描述事发情况,只见刚刚将他逼停的张某又驾车从他们身边呼啸而过,交警立刻鸣笛追赶将其抓获。近日,经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嘉定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去年8月11日晚,王先生驾车行至嘉定一路口时,有车辆相向行驶而来,王先生开启远光灯作警示。然而下一刻,该车车主张某忽然调转车头,逆向变道至王先生所在车道并将他逼停在路边。
王先生下车与张某理论,双方言语不和,逐渐升级为肢体冲突。争执中,张某身上浓重的酒气扑面而来。随后张某的友人下车将两人劝开,王先生随即报警,张某却径自驾车离开。
交警赶来处理警情,恰逢张某送完友人,驾车返回该处。王先生一眼认出,当即指认并反映其有酒驾行为,民警立即驾车追赶鸣笛示意,但张某非但不停车还加速逃逸。为躲避警车,他甚至逆向行驶及闯红灯,交警追至某处加油站将其抓获。经检验,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毫克/毫升,达到醉酒程度。
嘉定检察院认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嘉定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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