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孙洪林
自书遗嘱写了“应予公证”,但实际并未办理公证,这样的遗嘱究竟是否有效?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围绕遗嘱效力产生的纠纷很多,本案就是其中一例。
案情:
钟女士的叔叔虽然有过两段婚姻,但是都没能生下一儿半女。叔叔是看着钟女士从呱呱落地的孩童长大成人的,从小便把钟女士当成自己的女儿一般疼爱。钟女士也非常尊敬叔叔,经常去叔叔家探望或者两家人一同出游,与叔叔有着深厚的感情。家里的长辈也常常和钟女士说,叔叔膝下没有孩子,以后就靠她养老了。小的时候,钟女士听了也没当回事,等到自己年纪一天天上去,看着叔叔一天天老去,她才意识到身上的责任重大。
五年前,叔叔的第二任妻子去世了,之后便一直是钟女士陪伴在他左右。
叔叔与第一任妻子因为性格脾气合不来,又迟迟没有孩子,最终选择和平分手。第二任妻子是叔叔的朋友介绍给他的,这任妻子在与叔叔结婚之前也曾有过一段婚姻,并与前夫育有两个孩子。她和钟女士的叔叔结婚时,孩子们都已经独立参加工作了,与叔叔他们也不太往来。
虽然两位老人是半路夫妻,也没有属于他们两个人的孩子,但夫妻感情相当不错。在他们结婚前,叔叔单位就分了一套公房。在他们结婚后,夫妻二人一起出钱把这套公房买成了产权房,当时房子只能登记在一人名下,叔叔很爱护这位妻子,办产权证时丝毫没有犹豫,直接就写了妻子一个人的名字。
说起叔叔的这位妻子也算是知书达理,家里的亲朋好友对她都很认可。她去世后,大家才知道这位妻子在生前给叔叔留了份亲笔书写的遗嘱,内容大致是在她百年后,房屋产权归属钟女士的叔叔,在遗嘱的末尾还专门补充写了,“此份应予公证,求得有关法律保护”。
显然,叔叔对妻子的好,妻子也都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所以才把房子留给了叔叔。
但是妻子的去世对叔叔也造成了沉重的打击,郁郁寡欢的心情让叔叔的身体一天不如一天。钟女士看着日渐消瘦的叔叔很是心疼,只能抽出更多时间来照顾叔叔。
钟女士的孝心让叔叔很感动,他知道自己现下的状况可能撑不了多久,便在生前给钟女士留了份公证遗嘱,明确百年后这套房子中属于他的份额留给侄女钟女士。
去年叔叔因病过世,钟女士失去了从小关爱她的长辈,但还是强忍悲痛,尽心尽力处理好叔叔的后事。一个月之后,钟女士在公证处做了一份声明书,明确声明接受叔叔的遗赠。
照理说钟女士继承这套房子是没什么问题了,然而叔叔妻子的两个孩子此时却突然出手阻挠,他们认为自己母亲留的遗嘱书写方式、语气与她本人不相符,而且遗嘱上有涂改痕迹,最重要的是遗嘱上写了“此份应予公证”,但这份遗嘱并没有经过公证,因此并不生效。
对于钟女士叔叔所立的公证遗嘱,他们认为:因为钟女士不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应当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表示,而被继承人早在多年前就立有公证遗嘱,钟女士早就知道了这份公证遗嘱,所以她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已超过法定期限,遗赠无效。
平时不见这两人的踪影,等处理财产的时候冒出来,想起这些年都是自己辛辛苦苦地照顾叔叔夫妻二人,要是叔叔妻子的两个孩子也能尽到子女的义务,叔叔何必专门立遗嘱把遗产留给钟女士。钟女士对此既生气又无奈,只得寻求法律帮助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登记在叔叔妻子名下的这套房屋。
评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关于钟女士叔叔妻子的遗产是否按照遗嘱继承的问题,钟女士提供了叔叔妻子的自书遗嘱,遗嘱主文虽然有涂改,但对房屋产权归钟女士叔叔继承的意思表示清楚、明确。
钟女士叔叔妻子的两个子女虽然对遗嘱是否母亲亲笔所写持怀疑态度,但未提出笔迹鉴定的申请。他们还认为遗嘱写明“此份应予公证”是附条件生效的遗嘱。但从上下文来看,这只是立遗嘱人拟去公证,以加强对遗嘱的法律保护的意思表示,并不代表公证是遗嘱的生效要件。因此,这套房屋中属于钟女士叔叔妻子的份额应按其自书遗嘱处理,由钟女士的叔叔继承。
对于钟女士叔叔的遗产继承问题,被继承人虽然早在多年前立有公证遗嘱,但钟女士叔叔是在去年才因病去世,被继承人死亡之时遗嘱或遗赠才开始发生效力,因此应当以钟女士叔叔死亡之时开始计算接受遗赠的法定期限,钟女士于叔叔死亡后一个月作出接受遗赠的声明,在法律规定的两个月期限内,符合遗赠的要求。
因此,这套房屋中属于叔叔的产权份额应当由钟女士继承。综上,这套房屋应当由钟女士一人继承。
结果: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最终判决登记在叔叔妻子名下的这套房屋由钟女士一人继承,房屋产权归钟女士所有。
(孙洪林为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法律咨询热线:021-6354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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