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完善了隐私定义,并将“生活安宁权”纳入隐私权,不仅意味着对隐私权的定义进一步完善,更意味着“私人生活安宁”这一重要的人格权属性,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现实生活中的噪声、烟尘、广场舞等各种扰民行为,网络世界里的骚扰电话、广告弹窗、垃圾短信邮件等让人不胜其烦,今后,这些都可能被认定为“侵犯隐私”。公众可以根据民法典安宁权的相关规定诉诸法院,要求判决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宁权入法,世界是否会变得“清静”?其实,这只是一个好的开端,至少在处理相关事件时有法可依了。但具体到个人案例,却未必就能让人乐观。包括“生活安宁权”在内的隐私权要得到有力保障,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对受害者的法律救济赔偿标准,对违法者的惩罚标准,都将直接影响到相应的“骚扰”行为会否真正得到遏制。尤其是违法成本,如果惩罚措施不痛不痒,那些“骚扰他人安宁”的人根本就不会有任何收敛,反而因为增加了一些“成本”,会变本加厉更加猖獗。
比如“骚扰电话”的整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其实已经有了不少,但依然屡禁不止,每个人几乎每天都可能会接到或多或少的“骚扰电话”,究其根本,还是对于相关的商家和人员的处罚不力造成的。当与可能获取的利益相比,处罚的代价偏低甚至微不足道时,这样的惩处就失去了意义。不仅无法保护公民的相关权益,甚至会严重损及法律的权威。
安宁权入法的确让人欣喜,也让人看到我国法治的进步,但如果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因一些细节的不到位造成实际效果不佳,那就有些遗憾了。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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