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本报讯 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专项行动计划3.0版。记者获悉,近年来,上海法院持续发力,通过各项举措不断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助力打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司法实践中,如何严格把握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审慎对待由于民间融资引发的经济纠纷,防止刑事手段过度干预民营企业生产经营?
记者了解到,上海法院审理的一起上海某珠宝有限公司、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宣告无罪)案,对此作出了“诠释”,该案也被最高法评为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据披露,上海某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宝公司)是一家在沪经营多年的民营企业。
2010年6月至2011年10月间,珠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以投资或者经营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通过出具借据或签订借款协议等方式,分别向涂某等向十余位借款人借款共计1.5亿余元,其中大多承诺较高利息,部分提供房产抵押或珠宝质押。所借款项主要用于偿还他人的借款本息、支付公司运营支出等。至案发,吴某某和珠宝公司对上述款项尚未完全支付本息,被公诉机关指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借款方式为或当面或通过电话一对一向借款人提出借款,并约定利息和期限,既不存在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情形,亦无证据显示其要求借款对象为其募集、吸收资金或明知他人将其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的情形;吴某某的借款对象不具有开放性,并非随机选择或者随时可能变化的不特定对象;在向他人借款的过程中,存在并未约定利息或回报的情况,对部分借款还提供了房产、珠宝抵押。
黄浦法院认为,吴某某行为并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判决珠宝公司无罪;吴某某无罪。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提起抗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其实,早在2018年3月,上海高院就制定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从八个方面提出31项具体举措。其中就包括在刑事审判中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等。
据介绍,近两年来,全市法院及时找准切入点和结合点,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取得较好成效。
下一步,上海高院将进一步加强涉民营企业案件审理工作,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将积极延伸拓展司法职能,对接民营企业现实需求主动提供司法服务,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与保障。”上海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