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执行工作从“法院单打独斗”到“各方联动支持”,从“传统人海战术”到“信息化高效执行”,从“执行监管薄弱”到“管理规范有序”,从“当事人抗拒执行”到“执行强制力显著”,从“执行手段单一”到“执行方法多样”,从“群众不了解执行”到“执行公开透明”,执行工作走上了一个新台阶。本期“专家坐堂”,法官以案释法,通过破解被执行人、执行财产查找难、案件化解难问题,有效规范执行行为、提升执行质效。
案例1
执行未必都要强制 帮助民营企业脱困
2013年5月,被执行人萍乡市华美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电瓷)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以下简称芦溪农行)申请借款1000万元,并以公司的土地和厂房作抵押。借款到期后,华美电瓷未按照约定还款。2015年5月,萍乡中院立案执行芦溪农行与华美电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金额约为1100万元。
执行过程中,华美电瓷原法定代表人袁新生为偿还债务,于2016年7月26日、2017年11月28日先后两次与芦溪农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先后偿还银行320余万元。为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缓解流动资金短缺问题,华美电瓷采取高息民间借贷、引入合作方等方式,但因经营大环境及债务负担日渐加重,于2018年被迫停产。停产期间,华美电瓷的债权人纷纷提起诉讼。据统计,华美电瓷涉及执行案件15件,其中宜春法院2件,萍乡中院1件,安源法院1件,上栗法院1件,芦溪法院10件,标的金额共计3000万元。另外,还欠缴税费,有未起诉的私人借款高达数百万元。芦溪农行于2018年8月10日申请拍卖华美电瓷名下土地、厂房,收到申请后,案件合议庭进行多次讨论,一致认为华美电瓷目前共有五个生产车间,具备年生产8000万元各类电瓷产品的生产能力,该企业还能够救活,拍卖土地和厂房并非最佳处理方法。如强制拍卖可能会导致银行贷款收不回,企业解散,员工失业,其他债权无法兑现等问题出现,对企业、对社会来说,都会造成不良影响。
2018年5月2日,为解决涉执企业的执行难问题,萍乡两级法院召开企业解困平台座谈会。同年5月21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萍乡市工商联印发《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企业解困平台的实施意见》。华美电瓷随即向萍乡中院和萍乡市工商联提出了请求纳入解困平台重点帮扶对象的申请。拥有华美电瓷836万元债权的张某某知道华美电瓷上了解困平台后,主动以债转股、重新注资的形式对华美电瓷进行企业解困。经过各债权债务人多次协商,各方达成还款协议。最终,经多方努力,历时597天,该案扭转多输局面,迈步走向了互利共赢之路。华美电瓷于2019年7月23重新点火生产,如今的华美电瓷拥有52名员工,新增一条生产线,企业顺利通过了国家电网验收,下一步打算竞标国家电网有关项目。
法官说法
民营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司法的保障。执行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企业虽然在经营中遇到困难,但仍具有发展前景,迫切需要通过招商、融资、并购重组、财产置换、债转股等方式走出困境。被执行人企业解困平台的建立,是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积极回应企业诉求,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创新举措,也是破解涉企业执行案件中财产变现难、处置方法手段单一等难题的有益探索。
案例2
“老赖”冒用他人身份证 被行政、司法双拘留
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经法院审理判决,被执行人肖某应支付申请人货款603200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2016年11月份,申请人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依法向肖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线上、线下查控手段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但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执行法官多次上门执行,肖某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但就剩余款项的执行未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2018年春节之后,被执行人肖某更换联系电话,离开常住地外出做生意,执行人员多次上门查找均未能拘传到位,案件一时陷入僵局。因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肖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17年以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与吉安火车站铁路派出所建立联动布控被执行人协助执行工作机制,由青原区法院定期或不定期向吉安火车站铁路派出所集中推送被执行人名单及身份信息,由铁路派出所查询被执行人实时购票信息,并协助限制被执行人进站乘车。2019年春节前夕,执行人员将被执行人肖某的身份信息推送到吉安市火车站铁路派出所,对其乘车进站行为进行限制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春节后,准备外出的肖某在火车站试图冒用他人身份证乘车被火车站民警发现并传唤到派出所。最终,鉴于被执行人肖某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以及躲避执行、拒不申报财产等行为,吉安市火车站派出所、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肖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及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肖某在法律的威慑下,履行了部分款项并就剩余的款项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法官说法
法律岂能儿戏?!任何有能力履行却试图躲避执行的“老赖”终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为解决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难找的问题,执行法院充分利用被执行人乘坐火车出行的区位优势,建立联动布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工作机制,由铁路派出所查询被执行人实时购票信息,限制被执行人进站乘车并协助控制被执行人,严厉打击隐匿、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维护法律尊严、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
案例3
被执行人和法院“躲猫猫”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述追责
2016年6月,徐某骑两轮电动车从余江县锦江镇老兰桥往锦江小学方向行驶,不慎碰撞到行人陈某,造成其腰椎爆裂性骨折,其损伤后遗症构成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江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徐某赔偿医疗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徐某并未履行义务,陈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此后,根据申请人陈某提供的线索,执行人员来到其上班的锦江镇某公司,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并积极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徐某态度强硬,主观上认为其没有过错,拒绝履行,也拒绝和解。鉴于徐某拒不履行的行为,法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并向该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徐某工资予以扣留。然而,被执行人徐某当月就辞职了。执行人员到其家中多次寻找未果。案件陷入了僵局。
2018年7月,陈某以被执行人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追究徐某刑事责任。法院立案后,对徐某作出逮捕决定。同时,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将其列入网上追逃。天网恢恢,经过一年多的追捕,公安民警终于在徐某出租屋内将其抓获。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徐某终于低下了头,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因为不懂法才抱有侥幸逃避心理。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且立即履行。陈某考虑被执行人徐某家庭情况,同意撤回刑事自诉,且自愿放弃部分执行款,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目前,拒执罪除公诉模式外,自诉模式为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更广阔的渠道。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刑事自诉程序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刑事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协调一致,迅速立案、依法逮捕,有效促使被执行人偿还欠款,切实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4
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限高 被司法拘留终还款
2018年4月8日,江西卓越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卓越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新艳代表公司与江西双盈电气有限公司(下称双盈公司)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承诺分期支付工程款404496元,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卓越公司并未按期履行。2019年6月6日,双盈公司向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日,湾里法院立案执行。
湾里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卓越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督促卓越公司主动履行债务,但卓越公司拒不清偿债务。财产调查结束后,法院也未发现卓越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陷入僵局。2019年7月12日,鉴于卓越公司拒不履行债务,湾里法院将卓越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杨新艳因系卓越公司法定代表人,受到了限制消费令的实际影响,出行受阻。2019年8月12日,卓越公司及杨新艳分别向法院递交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材料,要求法院变更卓越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要求消除限制消费令对杨新艳个人的影响。经查,卓越公司确于2018年8月5日将法定代表人杨新艳变更为王德兰。通过深入调查,执行法官发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王德兰系杨新艳配偶的奶奶,且是一名年近八旬的家庭妇女,乘坐飞机、高铁的需求不大。案件合议庭法官综合本案民事调解协议系杨新艳代表公司签订,后又于执行期间在法院限制其高消费后变更高龄亲属为法定代表人等事实,一致认定杨新艳及卓越公司拒不履行债务,存在规避执行,逃避法律责任的情节,遂决定对杨艳新司法拘留十五日。被拘留后,杨新艳主动承认错误,并与申请执行人双盈公司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湾里法院遂决定提前解除对杨新艳司法拘留强制措施。2019年10月17日,该案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实践中,存在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制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破坏了诚实信用的营商环境。本案执行法院通过深入调查,综合研判案情,对妄图通过以变更法定代表人、转让股权等方式规避执行、逃避法律责任的涉案人员果断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促使该案成功执结。该案的执行,有力地打击了规避执行行为,倡导了诚信理念,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合自江西法院网、中国江西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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