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社会经济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举国上下正齐心协力、众志成城地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而行动着。
突如其来的疫情,不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直接危害,而且对社会管理带来极大挑战,自然也影响到社会纠纷与矛盾的及时化解。
面对这次疫情,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出行和聚集,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来访群众、法院干警安全和健康,现在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开庭等活动原则上推迟,该延期审理的案件依法延期审理。
根据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2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提出十条意见26项具体举措。
但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从立案、调解、开庭审理、宣判、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免不了因此而被耽误。当事人由于疫情而被耽误的诉讼,相应的诉讼期间该如何应对?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否会受到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本期“前沿观察”特别刊登“关于因防控疫情致诉讼期间耽误的程序法应对思考”一文,提出了不同情形下的应对意见。王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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