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法治报通讯员 陈淋清
组局邀约友人一起喝酒,不想自己却喝得酩酊大醉,朋友出于好意将其送往酒店,结果到了凌晨,在酒精催化之下,竟从二楼房间窗户跳下,留下肢体及精神十级伤残。为了索要赔偿,受害人小曹将同饮人小李、小彭及入住的某酒店告上法庭。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经审理认定,同饮人和酒店方均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据此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为促成业务,组局喝酒发生意外
据悉,小曹和小李因公司间业务往来相熟成为朋友。2018年的一天,小曹为了促成新的业务,热情邀请小李饮酒并叫上小李的朋友小彭作陪。席间,小李和小彭均未劝酒,倒是小曹兴致高涨,多次主动举杯,杯盏交错间喝下了两斤白酒和两瓶啤酒。
酒席结束时,小曹已经意识模糊,连家庭住址也说不清了。小彭出于好意,开车带着小李和小曹到附近的一家酒店为小曹办理了入住手续,并在安顿小曹睡下后离开酒店。未曾想,次日凌晨,小曹从酒店二楼房间窗户跳下摔伤,经就医诊断为酒精中毒、头部外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及下颌骨骨折,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肢体十级伤残,精神十级伤残。
事实究竟如何?原被告庭上激辩
法庭上,小曹振振有词,称事发当晚自己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小李、小彭二人虽然将他送至酒店,但没有查看酒店房间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就径直离去,没有尽到安全照料义务。入住酒店后,自己因醉酒意识模糊,加上酒店窗户与床之间距离紧凑,窗户可以自由打开,才误将酒店窗户当作房门,从二楼跳下,酒店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酒店则辩称,酒店的窗户由固定器固定,最多只能移动15厘米,小曹是在将整扇窗户破坏掉的情况下摔落出去的;窗台距楼面的距离约1米,窗户与床之间的距离约50厘米,均符合相关的消防规定,在安全保障方面,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小李和小彭对此感到甚是委屈,二人表示事发当天是小曹组局邀约饮酒。席间,二人均没有劝酒行为,反而在看到小曹为了洽谈成功生意主动饮酒时还一直劝阻小曹。小曹醉酒后,二人还多次向他询问了家人的联系方式,未果的情况下才将小曹送至酒店并开了房间。将小曹安顿到酒店房间,二人照顾其睡着后才离开。得知小曹受伤后,二人还曾到医院看望并垫付了医疗费。据此,两人也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两被告均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店理应对入住的房客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也有合理的限度及范围。
本案中,涉事酒店客房设计符合房屋设计规范,窗户由固定器固定,窗台与地面距离、窗户与床之间的距离符合相关消防规定,对于理性的成年人来说均不构成安全隐患。原告摔落致损的根本原因在于因饮酒致醉酒状态而误将窗户当作门,故原告要求酒店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共同饮酒本属于一种情谊行为,不受法律约束,但共同饮酒在引起危险时可作为一种先行行为,进而使行为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聚会等民间自发活动的组织者,对参与活动者应当负有一定的安全照料义务,组织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参加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小李、小彭并非当晚聚餐的组织者,且无劝酒行为。即使作为与原告饮酒聚餐的同伴,也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二人为醉酒的原告安排入住酒店并照顾原告睡下后离开,其间没有出现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原告睡下后再因醉酒而坠楼并非小李、小彭所能掌控,原告要求小李、小彭采取陪护等其他保护性行为过于苛刻,已超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故原告要求小李、小彭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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