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法治文萃

“放过”野生动物不只是防疫之需

专家:亟待有效监管 保护名录待扩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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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公众对于野生动物的关注热度始终未减,一方面是许多人无法理解的“野味之美”,另一方面则是倡议“放过”野生动物。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意味着我国确立了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制度。

事实上,仅将讨论局限于“野生动物能否食用”是不够的。大量野生动物长期游离于主流视线边缘,相关法律法规在执行端面临诸多困难。

今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表示已部署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工作。《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全面修订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决定》的出台让人倍感振奋。

决定:全面禁食野生动物

有资料显示,当今人类新发传染病近八成与野生动物有关。食用野生动物的风险性,随着几次瘟疫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也已经人尽皆知。此前,在一场名为“禁食野生动物,您觉得‘卡’在哪里?”的有问云上论坛中,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朱启臻就对全面禁食野生动物这一问题表现出了坚决态度:“要隔断围绕野生动物而产生的猎捕、驯养、贩卖产业链,就必须从消费端入手,从法律上彻底杜绝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对违法者给予重惩。”

北京师范大学生态学教授、阿拉善SEE基金会秘书长张立在上述论坛中表示:“任何商业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为都会增加人跟动物的密切接触,都会增加公共健康风险,这种代价绝不是一个野生动物产业可以承担的。”受到贸易和需求的持续威胁,当前野生动物的整体生存状况并不乐观,继续允许以逐利为目的的商业利用只能加剧危机。

在论坛中,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负责人、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认为,最安全的做法是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并且不局限于食用。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扩大,但主要针对陆生野生动物,没有将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列入禁食范围。对此金可可表示:“水生野生动物或会涉及到渔民的生存利益与国家食品供应安全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也表示,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根据各方面的一致意见,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记者注意到,《决定》明确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为什么会在禁食范围内呢?

针对这一问题,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家、动物学博士孙全辉在上述论坛中表示,从疫病防控的角度来讲,野生的和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都可以传播病毒,都会带来公共卫生的风险。“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基因如果跟野生个体没有显著差别,没有产生能够适应人工圈养所需的相应改变,那么理论上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依然还是野生动物。”

执法:如何实施有效监管

尽管疫情发生后,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订的呼声一直很高,但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生命法研究中心主任刘长秋认为:“现有的法律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正是因为现行法律约束,针对野生动物的猎捕、买卖行为是偷偷摸摸进行的,不敢明目张胆。不过,刘长秋同时表示,关键还是进一步落实相关法律。

资料显示,《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11月8日通过,之后经历多次修订,修订过程则蕴含了对野生动物观念的转变。

刘长秋表示,《野生动物保护法》初次通过时,更多的是把野生动物作为一种资源加以利用,或者更多体现为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属性,“当时刚刚改革开放,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变,特别注重野生动物的经济效益,当时就提出更好地利用野生动物资源”。

据刘长秋介绍,2003年“非典”之后,有学者已经意识到野生动物问题可能会演变成公共卫生问题和生物安全问题,提出了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但相关立法建议当时未被采纳。

2004年修法后,尽管把野生动物当作资源的理念仍未改变,但野生动物保护较之前还是有了很大变化。

201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又作了修改,删除了把野生动物作为资源加以利用的表述,提出“保护优先、规范利用”。

刘长秋表示,尽管强调“保护优先”,但在法条设计中,还是比较强调利用野生动物。“利用还是在里面,包括允许加工野生动物制品、人工养殖等。”他认为,一方面“保护”应该取代“利用”,更加尊重野生动物;另一方面,也不是完全禁止利用行为,毕竟产业还在,但是要逐步减少,“最终实现不食用、不利用的目的”。

事实上,长期以来,商业性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缺乏有效监管。刘长秋也认为,有了产业性因素,很多人开始钻空子——“因为有许可证,有些是在野外打的,但是出售的时候说是自己养的,也没有办法”。

刘长秋认为,可以建立人工繁育的陆生野生动物溯源制度,最后都能落实到养殖户个体。“这样就相对比较好控制,但是成本比较高。”

在刘长秋看来,未来即使修改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或者是颁布了禁食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还是面临执法的问题。

刘长秋坦言,在相关立法完成后,执行过程中应避免“一刀切”,“未必立马完全取消野生动物人工养殖,因为毕竟要给这些产业一定的转型期”。

而在张立看来,目前施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制度监督管理不到位,是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和消费猖獗的症结。他解释说:“国家林草局是野生动物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管理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栖息地),但是缺乏执法权;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监管,但缺乏专业力量,很难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进行认真地核实梳理,更难区别非法来源与合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公安部门具有执法权,但对野生动物犯罪打击力度不够。”

因此,张立认为要严格立法,从根本上杜绝野生动物消费。

“当然,短期内野生动物产业会遭遇寒流遇到困难,但长痛不如短痛,否则就会重蹈覆辙。”孙全辉表示,“我们并不需要通过食用野生动物来满足对蛋白质的需求。只杜绝消费还不够,去掉推动野生动物消费背后的推手,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危机:保护名录亟待扩围

除针对野生动物立法展开讨论外,保护名录扩围也应提上日程。

值得注意的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衍生出两个名录,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以下简称三有名录)。上述两个名录,是两份在国家层面上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的规定性文件,同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起,构成了我国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活动的主要依据。

不过,就目前而言,《保护名录》及《三有名录》相较野生动物研究保护工作现状或已比较滞后:一方面,在既有物种上,部分物种没有上榜,例如“最有可能携带新冠病毒源头”的蝙蝠,在我国有一百三十余种,却无一上榜。

另一方面,近年来,科研人员发现诸多新物种,以及近年来因为各种原因濒临灭绝的物种,名录却并未同步更新。据《春城晚报》报道,云南保山昌宁县一位村民及时救助一只“白腹鹭”。目前“白腹鹭”全球数量仅余200只左右,被ICUN Red List列为极度濒危物种,但未被列入《保护名录》及《三有名录》。

记者注意到,中科院动物研究所平晓鸽等在《中国科学》杂志发表论文指出,是否列入《保护名录》,“直接影响物种的研究投入、保护政策、管理实践、执法司法和公众教育,包括物种保护项目的设置与投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或升级、国家公园规划、重要栖息地划定、打击盗猎和非法贸易、相关案件的认定和判罚,以及公众环境意识和科学普及宣传等”。

而山水自然保护中心提供的资料显示,光是在2019年,科研人员在中国大陆发现的新脊椎动物物种就多达11个。上述平晓鸽的论文中也提到,“既然以整目、整科或整属列入类群,新增物种,无论是拆分、新发现种还是新记录,都应自动获得保护地位”。原因在于,“广泛认可的、分布广泛的物种可能不会受到太大影响,但新被承认的物种通常来说分布狭窄,受到的威胁更大”。

在刘长秋看来,最初提出保护珍贵、濒危物种,后来进一步提出了“三有”动物保护问题,即可能野生动物并不是十分珍惜,但是有重要的生态、科学和文化价值,也需要保护。他认为,从只是保护珍贵、濒危,再到保护“三有”实际上范围已经有了扩大。

“范围扩展的必要性肯定是有的,保护名录还应进一步扩大。”刘长秋说道。他还表示,名录修改相对较快,或仅需数月时间。

事实上,除了扩展名录,“三有”概念本身近期也引发业内质疑:“三有”标准是否保护范围过窄,难以覆盖大量非“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记者注意到,北京大学自然保护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等九家机构联合提交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意见和建议就提出废除“三有”动物的提法。九家机构指出,所有物种都是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并相互制约平衡,建议扩大“野保法”适用范围,而“‘三有’动物是我们长期沿用的以可利用价值划分保护类别的老思路,已不再适应当下的保护工作”。

九家机构同时建议,将野生动物分为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同时对其利用形式和目的进行严格限制。

而扩充名录范围后,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是治本之策。在前述九家机构的建议中也提到,应该把栖息地保护的重要程度提至更高的等级和立法目的:“现有立法目的仅着眼于野生动物,而未包括对其栖息地的保护。事实上,野生动物保护的成效在于物种的野外种群是否健康稳定,这不仅取决于动物个体的保护,也包括对其栖息地的保护。”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中国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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