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封面新闻”报道,抗击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进入新阶段,有人为躲避隔离疫情防控期间隔离观察,伪造了单位证明、公章。
那么这种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条款,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对此,记者采访了太琨律(成都)所的朱界平律师。
2月15日,拉萨羊达街道办事处以马某杰等3人未办理居住证为由,将其送回原指定留观酒店进行医学观察,并对担保人位某飞所持的某建设公司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及被担保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经查实,位某飞所持的单位文件系伪造,所加盖公章为伪造公章。
而酒店留观转居家留观的马某杰等5人非该建设公司的员工,位某飞存在伪造企事业单位证明文件、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
马某杰等5人存在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公安局依法对位某飞予以行政拘留20日的处罚,待其居家留观期结束后立即执行;
对马某杰等5人依法作出批评教育处理。马某杰等3人现在留观酒店医学观察;
李某等2人家中医学观察。对姜某等人涉及制作假公章一案正在作进一步侦办。
对此朱界平律师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企事业单位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中作为担保人的位某飞,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在疫情防控期间,无视政府紧急状态下的防控措施,擅自伪造企业证明文件,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两种违反行为可合并执行;
马某杰等5人存在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视其情节、危害性等,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予以批评教育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对姜某等人涉及制作假公章的行为,除了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拘留外,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私自伪造公文、印章均是违法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现在正值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广大市民应自觉规范自身行为,遵纪守法,不给防疫工作添堵。 (钟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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