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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前段时间,某当红流量男明星的粉丝与某同人网站之间发生的冲突,成为了网络舆论热点,对于粉丝举报行为的正当性、同人文是否侵权等问题都引发了各种讨论。此后,由于该事件的波及面越来越大,一度让该明星陷入网络论战的风口浪尖。
对此,作为该明星的粉丝,罗女士颇有些不平。她认为,以该明星为主角创作的同人文,无论内容还是形象都涉嫌侵犯了该明星的名誉权,这样的创作不属于创作自由。罗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主要想了解一下这样的同人文创作是否涉嫌违法。”但对于争吵事件的其他部分,她不愿过多去解读。
而针对同人文对该明星的描写,律师分析认为,这样的文章内容涉及未成年嫖娼等违法涉黄内容,还未经同意擅自使用男明星形象塑造人设,该文章已违反法律规定,且侵犯他人权利,故该作者的创作不属于创作自由的范畴。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若让大部分读者看到图片角色时,可以自由联想到男明星,则该图片作者涉嫌侵犯男明星的肖像权,若该女性角色图还是被恶意丑化的,则会构成对该男明星的名誉权侵权。
【事由】
罗女士对最近关于自己偶像与同人网站之间的争论感到非常不满,她不愿过多地谈及自己是否也参与其中,而是更想关注这次事件的起因,即相关的同人文是否属于创作自由,是否有侵犯自己偶像名誉权的行为。
罗女士表示,该同人文以现实中当红男明星为主角进行的创作,文内有将该明星描写成女装癖的性工作者的内容,严重女化该男明星,且文章涉及未成年嫖娼等违法涉黄内容。而后该作者将这篇文章链接转到面向公众的微博平台,在推广时标注了该篇文章对男明星所塑造的人设。此后,还有用户给该男星画了同人图,将其画成娇媚的穿成女装的模样,该文章的阅读数非常可观,不过其作者对此行为也进行了特殊标注。
至于由此衍生的其他问题,尽管已经在网上成为了热点,但罗女士表示自己并不关心,只是想从法律角度了解该文章是否涉嫌侵犯了该明星的名誉权。
【律师说法】
上海想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崔瑶律师表示,法学家孟德斯鸠曾说过,自由是指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法律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或不该做什么,自由只能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事情的权利。因此,当我们在崇尚创作自由之时,应以法律为警戒,以不侵犯他人权利为限制,才能实现我们当下的创作自由。罗女士提到的文章,不仅内容涉及未成年嫖娼等违法涉黄内容,还未经同意擅自使用男明星形象塑造人设,该文章已违反法律规定,且侵犯他人权利,故该作者的创作不属于创作自由的范畴。
利用男明星的形象塑造女性人设绘制图片,是否构成侵权呢?崔瑶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如女性角色图特征明显,若让大部分读者看到图片角色时,可以自由联想到男明星,则该图片作者涉嫌侵犯男明星的肖像权,若该女性角色图还是被恶意丑化的,则会构成对该男明星的名誉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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