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非常阅读

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本文字数:2123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中的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温树英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目录

引  言

一、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是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健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监管框架是当前我国金融工作的重点

三、本书的研究思路、方法和目的及主要研究内容

上篇  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的基础理论

第一章  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的原因与路径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一、金融消费者

二、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受监管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二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原因及意义

一、金融消费者与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二、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三、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第三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路径分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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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学术成果。内容分三大部分,前两章为上篇,主要讲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础理论;三至八章为中篇,是对西方金融产业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机制的分析;最后两章为下篇,是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机制的分析。书中运用了大量一手材料进行论述,特别是对西方金融业发达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论述,运用了不少外文原版文献,这使得论述更加具有说服力。

【作者简介】

温树英,山西祁县人,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1995年6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0年6月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6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2007.1-2007.12)、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2013.9-2014.8)访问学者。发表《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改革及经验》  (载《美国研究》2015年第1期)、《WTO法律救济的现状与改革》(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W TO体制下金融服务贸易目标与监管目标的冲突与协调》,(载《法学家》2006年5期)等文章,著有《金融服务贸易的国际法律规制》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精彩节选】

2008年金融危机后,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与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改善微观审慎监管构成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三条主线。

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金融危机凸显金融稳定对于货币稳定及经济安全与繁荣的重要性。世界各国(地区)也认识到仅仅维持对单个机构和市场的审慎监管是不足的,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健与活力,有必要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因此,在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革中,各国(地区)更加关注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设立宏观审慎监管机构,提出逆周期监管理论,提出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的监管,更加注重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具体而言,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设立金融稳定监督理事会,负责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应对可能危及金融体系的威胁,加强监管协调。同时,美国联邦储备系统(以下简称美联储)负责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控股公司等各类机构及金融基础设施进行监管,牵头制定更加严格的监管标准。欧盟于2010年通过《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全面改革金融监管体系。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0年11月24日关于欧洲金融体系的宏观审慎监管并建立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的1092/2010条例》设立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负责欧盟金融体系的宏观审慎监管,防范和减少系统性风险。该委员会由欧洲中央银行、欧洲银行管理局、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管理局及各成员的相关监管机构组成,有权向三个审慎监管机构以及各成员国监管机构提出警告或建议。为响应欧盟的建议,根据《2012年金融服务法》,英国于2013年4月1日在英格兰银行金融理事会内部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由英格兰银行、金融行为监管局、财政部的人员组成。该委员会的主要目标是负责识别、监测与采取行动以消除或减少系统性风险,实现保护和强化金融稳定的目标;该委员会的次要目标是支持政府的经济政策。金融政策委员会有权就特定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作出决策,包括逆周期资本缓冲、差别化资本金要求等,并要求审慎监管局或金融行为监管局实施。金融政策委员会有权向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发布指示、提出建议;监管机构若不执行,需要作出公开解释。除英国外,德国于2013年建立金融稳定委员会,取代之前的金融市场稳定常设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金融危机发生时加强财政部、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局之间的合作,讨论事关金融稳定的关键问题,发布警告和建议等。

日本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强化了中央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能,于2011年发布《日本银行强化宏观审慎管理的方案》,将宏观审慎监管与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相结合。日本银行定期发布《金融体系报告》,评估金融体系稳定性;通过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能及时为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注重从宏观审慎视角出发制定货币政策,增强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完善支付结算体系,增强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日本金融厅和日本银行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共同努力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加强监管合作与协调。2014年6月,这两个机构共同建立特别工作小组,其目的在于举行经常性联合会议,加强监管协调,确保日本金融体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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