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红星新闻”报道,广西南宁的潘女士因在个人微博上抱怨拖欠工资,而被所在公司汇桔网记大过并索赔1.5万元一事,引起网友热议。
不少网友质疑,公司有权力作出此类处罚吗?公司拖欠工资,员工可以在社交帐号上发表言论吗?如果被公司拖欠工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权?
赔偿决定无法律效力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认为,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对于职工的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企业可以实施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不过,该条例属计划经济时代产物,现已被废止。根本原因在于,企业非行政机关,和职工之间只能通过合同方式予以约束。
若员工违反相应规章制度或没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员工是否担责,需交由劳动仲裁机构或司法审判机关裁定。
企业若认为员工行为对公司名誉构成影响,也应通过侵权之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现行司法中,法人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企业自行对员工作出赔偿决定,相当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当然,本案还有一个特殊背景在于,当前确实面临疫情特殊困难,这给一些企业生产造成影响。对此,包括国家人社部到一些地方司法裁判机关,都对疫情期间工资发放等问题作出规定。
但相关规定均明确,疫情期间,企业可以和员工协商降低工资,但仍需给职工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以疫情之名行拖欠工资之实,属违法行为。
对此,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职工网上发帖吐槽行为,若不存在明显恶意,故意夸大失实,应视为一种个人救济行为,无需承担责任。
员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认为,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本案中,潘女士所在的汇桔网南宁分公司,在今年1月支付去年11月份工资之后,仅在2月20日左右支付1000元生活费。汇桔网南宁分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潘女士在微博中吐槽的内容属实,不存在“发表恶意不实言论”,潘女士的行为并无不当。汇桔网南宁分公司对潘女士行政记大过和罚款1.5万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此种情况下,潘女士有权依法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由法院依法发出支付令。
潘女士也有权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理由,向当地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汇桔网南宁分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求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潘女士还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要求对汇桔网南宁分公司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在当前疫情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遇到经营上的困难,也应该在平等自愿原则下以积极的态度与员工友好协商,互让互谅,共渡难关,而不是动辄对员工进行处罚和打压。(李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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