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原本说好会照顾我们的晚年,我们才把房子赠给孙子,但儿子儿媳离婚后,他们的承诺就变卦了。”年过花甲的刘先生夫妇为此将前儿媳与孙子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赠与。近日,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刘先生夫妇膝下只有一子——刘明。刘明与张晓敏结婚后,生下了一子小智。刘先生说,几年前他的身体状况不佳,医药费及生活开支较大,生活极度困难,急需用钱。为此,他们便打算将位于龙吴路上的一处房屋卖掉。考虑到老两口今后的养老问题,他们便打算将房款都赠与孙子小智,而刘明与张晓敏也承诺会照顾两位老人的晚年。
2017年5月,刘先生夫妇签署一份赠与文件,载明:夫妇俩委托儿媳张晓敏将龙吴路的房子出售掉,出售后所得全部钱款全部赠与孙子小智。刘明和张晓敏承诺会照顾赡养老人,并将剩余款项用于购房、装修、老人今后的医疗费用等。对于这份赠与合同,刘先生解释说,自己身体不好,妻子也没有文化、听力不好,故两人对于儿媳的依赖程度和信任程度均较高。卖房期间,张晓敏叫他们签名,两人均予以听从,实际上并不清楚自己签署的是什么,也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文件内容与事实不符,表述自相矛盾,不符合常理,明显存在设套与侵占财产之意。同时,他们的赠与是附义务的法律行为,但儿媳张晓敏在与儿子刘明离婚后,却没有履行照顾赡养两位老人的义务,也没有将剩余款项用于两人之用。为此,刘先生夫妇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返还款项310万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而前儿媳张晓敏则表示,刘先生夫妇在赠与文件中已将龙吴路房产出售后所得款项赠与孙子小智,并未约定其应该履行受赠义务,且本赠与文件已经履行完毕,龙吴路房产出售后的房款已经存在小智名下。而她在赠与文件全部履行以后虽然已与刘明离婚,但仍然在赡养两位老人,不存在刘先生夫妇陈述的未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形。且她在赠与文件中非受赠人,故不同意刘先生夫妇的全部诉请。作为第三人的刘明也表示同意父母的全部诉请,认可父母的全部陈述。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夫妇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亲笔签署本案所涉书面赠与文件,是两人真实自愿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强制性法律法规,故该文件合法有效。刘先生夫妇将出售龙吴路房产所得全部钱款赠与孙子小智,小智是受赠人,张晓敏并非受赠人。赠与财产权利已转移,因此刘先生夫妇作为赠与人在非经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而孙子小智作为受赠人,未被赋予义务,刘先生夫妇也没有举证证明受赠人存在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故法院对于刘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但根据法院查明事实,该案所涉赠与文件签订后,张晓敏及其母亲均向刘先生夫妇支付过生活费、赡养费,符合涉诉赠与文件尾部的单方承诺。庭审中张晓敏表示自愿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补助金标准,自2019年10月起支付至刘先生夫妇离世,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若刘先生夫妇今后罹患重大疾病所需医疗费用,可另谋途径解决。 (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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