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维权周刊

投诉实录

赠品并非无偿“赠予” 商家理当履行合同

本文字数:1526

  投诉人:李女士

投诉时间:2020年3月

随着社会进步以及人们的生活质量提高,各种月子中心开始走进了各位孕妈们的计划中。甚至有一些孕妈为了能够给宝宝一个健康、完善的成长环境,不惜付出较为昂贵的费用也要住进一些高端的月子中心。尤其在当前疫情的影响下,很多准妈妈选择了管理严格、具备一定防护措施的月子中心,更安全、更省心地度过这段特殊的时期。

近日,刚当上母亲的消费者李女士在某健康管理公司支付了52800元,购买了月子护理服务套餐,套餐内包含3天医院陪护服务。但由于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的原因,对方无法提供服务。李女士目前已经出院,于是以对方未能完成套餐服务为由希望该公司退返相应款项。但该公司的客服人员并不认同李女士的诉求,一直拖延不肯解决问题,李女士随后拨打了消费投诉热线要求对方退还1500元。

◆记者连线

受理投诉后,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当即与该健康管理公司联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因疫情关系,医院不允许陪护人员进出,并不是公司单方面违约导致服务无法履行;此次疫情导致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无法进行陪护,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且3天的医院陪护服务是赠送项目,属于赠品,并不在消费者购买的套餐内,无法折合成现金退给消费者。

消保委工作人员告知对方,从市场逻辑上来说,“赠品”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送”,其存在的基础建立在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前提之上,因此,商家的销售行为与附赠行为密不可分,商家理应对赠品与所售商品承担相同责任。

浦东新区消保委此后又与对方进行了多次沟通,经营者表示由于李女士现已出院,同意将3天医院陪护服务改成3天的居家陪护服务,而李女士对这一结果也表示接受。

日常投诉处理实践中,消保委经常会遇到一些赠品或者赠予服务方面的纠纷,有些经营者也巧立名目,在某些情况下试图以“赠品免责”来逃避应尽的义务。

事实上,在商业合同中,大部分所谓“赠予”,实际上经营者并非是从自己营业所得的利润中返还一部分给消费者,而是将赠品的费用摊入商品交易的成本之中,转嫁给消费者。

从本质而言,赠品是事实上的商品,属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因此,类似于某些商家声称的“因赠品免费,所以不予‘三包’”“赠送服务根据情况有权单方面撤销”等说辞,实际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霸王条款”。

本案中,消费者因购买的月子护理套餐才赠送的医院陪护服务,虽然经营者单方面取消这一服务有疫情这一客观原因存在,但事实上已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疫情的发生是突然的,月子护理服务又具有现实紧迫性,疫情造成了此类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对于此类纠纷,消保委建议双方在公平、诚信的原则下进行协商,或解除合同,或变更服务时间、服务项目等相关事项。总之,发生疫情虽然是不可抗的,但疫情不应该成为商家不履行服务合同的借口。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商家所谓的“赠送”其实是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前提条件,而非真的“无偿”,商家对于“赠送”的商品或服务仍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金玮律师指出,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以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或者奖励、赠与的服务所承担的退货、更换、重作、修理以及其他责任。

“就李女士的遭遇而言,商家应提供相应服务的义务并不能借‘疫情’的名义予以免除。”金玮律师表示,如若商家承诺在消费者购买相关服务的前提下附送相应服务,而客观上又拒绝提供服附送服务的,则有欺诈消费者之嫌。

此外,金玮律师也建议,商家应当诚信经营,以期形成良好口碑,不应忽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客户体验,以免得不偿失。记者  金勇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维权周刊 B01 赠品并非无偿“赠予” 商家理当履行合同 2020-03-31 2 2020年03月3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