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母亲过世迟迟不能安葬

是子女不孝还是老人遗愿?

本文字数:1188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法治报通讯员  陈卫锋

面对老人的去世,中国人从古至今都讲究“入土为安”。然而,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却出现了一桩“怪事”:在已为父母购买公墓墓穴的情况下,在母亲去世之后,其骨灰入葬手续却迟迟没有落实,兄妹俩因此反目成仇。久拖未决之下,妹妹起诉至法院,后又申请追加某公墓经营者为第三人。

记者近日从浦东法院了解到,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第三人某公墓经营者应协助原告办理其母亲的骨灰安葬事宜。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母亲骨灰无法安葬导致兄妹反目

原告周女士诉称,她与被告周先生是兄妹关系。2011年9月和2014年9月,父亲、母亲先后去世。兄妹俩因为母亲的殡葬问题产生了激烈矛盾。

原来,2010年4月,周先生与第三人某公墓经营者签订《墓穴购销合同》,为年事已高的父母双亲购买了墓穴。2011年父亲去世后已入葬,但在2014年母亲去世时,周先生却拒不同意对其进行安葬。周女士曾要求第三人协助办理入葬手续,但因墓穴证书等相关凭证均在被告处,而原、被告间存在纠纷,故第三人以原告未能提供墓穴证书等材料为由不予办理。

积怨难解,周女士将哥哥起诉至浦东法院,要求其协助办理母亲落葬涉案墓穴的手续。审理中,她申请追加某公墓经营者为第三人,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手续。

哥哥周先生则辩称,母亲去世后,自己同意办理入葬手续,并定于母亲去世的第三天入葬,但妹妹拒绝由其操办入葬手续,双方遂发生激烈争执,原定的墓穴入葬手续也未能办理。

同时,周先生表示,自己其实是在遵从母亲的“遗愿”。因为母亲生前,曾同她的弟弟妹妹说过,死后不要和丈夫同葬在一起。

他表示除非兄妹俩处理好其他有关房产、钱款等问题,否则不同意提供相关凭证。

第三人某公墓经营者则表示,当年,周先生电话联系称自己与妹妹发生争吵,故不许墓园将母亲入葬涉案墓穴。因周女士无法按规定提供购买墓穴合同和墓穴证书等相关材料,故未予协助办理入葬手续。

第三人有义务办理死者落葬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先生与第三人签订的墓穴购销合同中注明使用人为其父、母二人,其实质属于为该二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涉案墓穴系供二人殡葬使用,故二人享有对涉案墓穴的使用权。

不过,因该权利的行使时间客观上发生于权利人死亡之后,导致权利人实际已无法行使该权利。按照公序良俗和我国民族传统,在母亲死亡后,周女士作为女儿有权代其行使生前已享有的权利,即有权要求墓园为其母亲办理骨灰落葬手续。

在周女士已举证证明与其母亲的身份关系,且涉案墓穴落葬权利人确实系其母亲的情况下,第三人有义务为死者办理入葬手续,遂判决公墓经营者协助周女士办理骨灰安葬手续。

在判决书中,法官同样对周先生寄予了期望:希望他尊重死者入土为安的意愿,避免因老人入葬事宜产生更大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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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母亲过世迟迟不能安葬 2020-04-07 2 2020年04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