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前沿观察

轻微暴力诱发被害人特殊疾病致死案的定性

本文字数:2186

  姚琼  朱丽娜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刚(43岁)驾车至上海市宜山路地铁站附近接其父时,因靠边停车问题与驾驶电瓶车途经该处的被害人张某宝(61岁)发生争执。嗣后,被告人张某刚为泄愤,驾车行驶至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门口处,下车拦下骑车经过的张某宝,并挥拳击打张某宝的头部、躯干部,手掐张某宝的颈部。期间,张某宝拨打110报警时忽然倒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6时许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宝生前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所致的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颈部外伤、剧烈活动、情绪激动等可以是造成其死亡的诱发因素。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刚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且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争议焦点

本案系轻微暴力诱发他人特殊疾病致死案件,目前学界主要有四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轻微暴力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其特殊疾病,轻微暴力只是诱发因素,因此,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要严重伤害他人的故意,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也没有预见可能性,因此,属于刑法规定的意外事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轻微暴力引发他人特殊疾病后致他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即轻微暴力诱发他人特殊疾病致其死亡应当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具体评析如下:

(一)轻微暴力行为与故意伤害罪要求的暴力程度不同

这里所说的轻微暴力行为仅仅指行为人实施的推扯、拳击、脚踢、拍打等暴力程度较轻的行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生活语境中的殴打行为。生活语境中的殴打行为不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一般性的推搡、拍打等单纯对他人使用有形力的,或者在使用有形物理力的同时可能造成轻微伤害的,如红肿、瘀血、微量出血等,都属于生活意义上的殴打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故意伤害罪要求的基本行为是在客观上应当具有引发严重伤害(轻伤以上)的高度危险性,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高度危险性,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理。

但在具体案件中,当轻微暴力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时,行为是轻微暴力还是严重伤害就变得难以区分,多数学者主张不能以死亡结果倒推行为属于严重伤害程度,而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双方的关系、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和力度、现场环境和条件、被害人身体状况等因素进行判断。在本案中,被告人为泄愤采用拳击头部和躯干部、手掐颈部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但在验伤中被告人实施的殴打行为未造成伤势,甚至未留下伤痕,可见,被告人的殴打行为尚未达到严重伤害的程度。

(二)轻微暴力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我国传统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主要有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前者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地产生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才存在因果关系。后者主张行为人的行为不能必然地产生危害结果,但偶然地介入了其他因素,并且该介入因素必然地导致结果的发生,那么,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偶然因果关系,而介入因素与结果之间属于必然因果关系。前后两者均为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被告人的轻微暴力行为不能必然地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被害人的特殊疾病作为介入因素诱发了死亡结果的发生,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被告人的行为与特殊疾病共同作用所导致的,属于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被告人的行为,被害人的特殊疾病不会发作,被害人也就不会死亡,正是由于被告人的行为才诱发了被害人的特殊疾病,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被告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被告人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危害结果上都是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对于他人死亡的结果都是过失的心态,两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在实施暴力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在行为时主观上是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结果的伤害故意还是仅仅出于让对方身体疼痛的殴打故意。要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是伤害故意还是殴打故意,如果仅是出于一般殴打故意实施的轻微暴力行为,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的轻微暴力行为只是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殴打行为,只是出于让对方身体疼痛的主观想法,而并非要造成对方严重伤害的故意。

但是,行为人在殴打他人时,负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注意义务,行为人没有履行该注意义务,导致他人死亡的,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本案中,被害人已经年逾60岁,被告人应当预见其作为老年人一旦情绪激动或者受到外力作用会导致身体发生病变甚至存在潜在死亡的可能性,但却仍然选择与其争吵甚至动手,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主观罪过应当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综上,本案被告人的轻微暴力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人因疏忽大意未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造成被害人死亡,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处理结果

2018年5月17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刚提起公诉。同年7月31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该判决已生效。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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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前沿观察 B05 轻微暴力诱发被害人特殊疾病致死案的定性 2020-04-08 2 2020年04月0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