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法治重点

对标最高标准,上海立法优化营商环境

直击市场痛点、难点、堵点,进一步惠企便民

本文字数:4308

上海城管向公众开放举办宣传活动 王修远 摄

瑞安广场企业办事人员正足不出户操作“智能店小二”办理事项

荨黄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智能办理区

上海检方对一名犯罪情节轻微的企业经营者依法作不起诉宣告记者夏天 摄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夏天

随着法槌敲响,一件“零口供”侵犯商业秘密案于日前在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尘埃落定。法院一审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50万元;被告单位甲公司罚金400万元,甲公司经营负责人贾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35万元。上述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均未上诉,判决生效。据介绍,在企业经营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因员工流动、跳槽等造成商业秘密泄露一直是个痛点,而上海对本案的成功审理,则为上述痛点提供了新的保护思路。

在同时推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当下,上海优化营商环境“组合拳”频出。4月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上海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2020年行动方案》,提出“把握国际条约、公约和通行规则具体适用的基础上,研究衔接应对机制”;4月10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有求必应、无事不扰”这一服务理念写入法条;同一天,上海检方再出台《关于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工作意见》,强调要“适度容错保护创新创造”……“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改革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上海市发改委副主任朱民说。

泄密者、获利者均被一查到底

于某曾在主营汽车部件的乙公司担任高级产品工程师,负责产品研发。2014年,他辞职离开,并很快进入另一家属于同行业、生产同类产品的甲公司。

于某入职后不久,即告知甲公司经营管理人贾某:“我认识的外籍人士手上有一套设计图纸,可以用于产品研发。”贾某表示同意购买。随后,甲公司向于某指定的外籍账户支付了人民币25万元,而这套设计图纸上的技术信息则很快被用于甲公司的产品研发,研发成功后大批量投入生产。之后于某和贾某又以共同发明人的身份,对部分技术申请专利。

2015年10月,乙公司发现甲公司申请的专利中有自家公司多项未公开的技术信息。2016年8月,该公司向警方报案。由于于某已从甲公司离职,直到2018年,警方经网上追逃才将其抓获。于某到案后从始至终都不承认自己窃取商业秘密并以此牟利。

经鉴定,涉案技术信息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甲公司销售相关产品净利润达1200余万元。

据介绍,本案是涉及商业秘密的专业案件,面对于某“零口供”的情况,夯实证据成了关键。案件移送到嘉定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与乙公司沟通,了解于某在该公司任职期间的权限。据乙公司介绍,作为高级工程师,于某在该公司任职时有接触许多技术和数据的权限。而劳动合同也约定了相关经营技术保密的要求和所包含范围,根据合同中保密条款的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以后,于某仍然负有保守乙公司经营技术秘密的义务。

之后,检察官通过对比于某电脑内的信息,证实于某曾在乙公司接触相关技术信息、且在甲公司使用的基本事实,并排除其他渠道泄露技术信息的可能性,有力辩驳了于某的辩解。

另外,甲公司经营负责人贾某及部分员工的证言证实,涉案技术信息是于某“向外籍人士购入”后带进公司,且于某曾在工作中拿出过一套含有乙公司标记的数据图纸给其他员工参考。于某提供的所谓“指定外籍账户”其实是其妻子姐姐的账户。

种种证据之下,于某违反约定向甲公司披露、使用技术秘密用于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的行为,足以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且根据2004年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况,无疑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2018年11月,于某被提起公诉。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甲公司经营负责人贾某始终称其和公司受于某蒙骗,并不知涉案技术系非法手段取得。但检察官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发现甲公司对自身技术秘密采取了一定保密手段,证明其有较好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且涉案技术信息中含有明显乙公司的标记,一般人员就能够识别。据此,认定甲公司在使用相关技术信息时,未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属于法律规定应当明知的情形。

嘉定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单位甲公司、犯罪嫌疑人贾某应当知晓于某可能存在非法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形,仍使用他人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侦查机关未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况下,检察官果断决定对上述嫌疑单位、个人予以追加起诉。

2019年7月,嘉定检察院正式起诉甲公司及贾某。考虑到甲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且贾某年届七旬,在其认罪的基础上,对其采用取保候审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避免因涉刑事案件对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进一步影响。在此后的诉讼过程中,贾某自愿认罪、悔罪,甲公司主动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积极赔偿。

此案开庭审理后,检察机关指控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据介绍,该案是嘉定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零口供”侵犯商业秘密案,也是首例对使用相关技术信息的单位以认定“应知”而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对于因员工流动、跳槽等造成商业秘密泄露这一企业经营中知识产权保护痛点提供了新的保护思路。

破解市场痛点、难点、堵点

据介绍,《条例》是上海市营商环境建设的一部综合性、基础性法规,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市发改委副主任朱民认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改革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对于上海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要求,《条例》明确,上海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一网通办”为抓手,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对标最高标准、最高水平,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围绕破解市场主体可能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条例》作了多项规定。

比如,明确打造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在企业开办、融资信贷、纠纷解决、企业退出等方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方面的平等待遇,注重扶持中小企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条例》要求强化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营自主权、财产权等权益依法进行保护,积极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宽严适度的监管环境,如大力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规范涉企收费事项、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等。

《条例》还明确,促使政府、事业单位守约践诺,治理拖欠企业账款问题,明确政府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采取应急征用等措施的,应当依法对市场主体予以补偿。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条例》是一部执行力很强的法规,对政府服务事项的标准、时限、程序都有很高的透明度要求。”朱民表示。《条例》对针对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涉企收费、审批中介服务、证明事项、监管事项、行政强制措施等,都明确了目录清单制度,目录清单以外的一律不得实施,并配套目录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关于政府职责,《条例》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统筹本行政区域企业服务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条例》首先要求全面推进“一网通办”建设,推动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市场主体办事线上一个总门户、一次登录、全网通办。其次,明确由市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一网通办”工作;各区、各部门编制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条件、材料、流程和容缺受理等内容。

第三,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便利化,通过推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告知承诺制、规范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事项、推行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等各种便利化改革措施,落实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等要求。

同时,要求固化上海对标世行指标改革成果,如企业开办“一窗通”、企业登记形式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综合性区域评估、完善不动产登记等。

《条例》明确,上海要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并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完善公共服务  做好“店小二”

《条例》在明确做好政务服务之外,还提及要积极协调、推动公用事业、公共法律服务、金融等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服务。

建立企业服务体系。在市、区两级设立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机制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街镇层面按照网格化模式设立企业服务专员。

强化网上服务平台建设。依托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实现涉企政策统一发布、专业服务机构集中入驻、企业诉求集中受理;通过惠企政策“一窗通办”系统,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惠企政策申报服务。

投资促进服务。实行重大产业项目目录制管理,并定期动态调整;建立重大项目联系制度和协调处理机制,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保障。

为企业提供多样化优质服务。协调法律服务机构、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为企业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公用事业一站式服务、普惠金融支持、融资增信保障和创新创业服务等。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设立优化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为营商环境改革提供决策咨询。

创新监管方式,部分领域建“吹哨人”制度

《条例》还强调推动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分类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监管方式,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促进公平公正监管执法。

《条例》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对本市率先开展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制度作了规定,并授权市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同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依法依规及时修复市场主体信用状况。

《条例》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明确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提高联合执法效能,深化行政综合执法改革,推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对实施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作出细化规定。

朱民指出,《条例》在及时固化前期改革攻坚成果的同时,也明确了进一步改革探索的任务,比如“一业一证”的审批模式改革,对拖欠市场主体账款行为的约束惩戒机制,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师负责制,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等。

据悉,上海市在春节前出台了涵盖世行评估指标的全部24部改革文件,在3月底之前落地实施了专项行动计划提出的122项政策措施。下一步,上海市发改委将逐项梳理《条例》明确需要出台具体细则或制定目录清单的事项,抓紧协调推动各责任部门逐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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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重点 A02 对标最高标准,上海立法优化营商环境 2020-04-13 2 2020年04月1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