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被频繁报道,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就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应否降低,当前主要存在维持论、降低论以及弹性设定论三种观点,但是降低责任年龄起点并不能有效解决现存触法少年事件,责任年龄维持论仍是当前的最优选择。应脱离重刑主义、刑法万能思维,完善未成年人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注重对其进行社会矫治,加强教育和治理。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触法少年;教育与保护
□张雪樱
一、问题缘起:低龄化违法犯罪被频频曝光
日本学者将不满14周岁实施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称之为触法少年。近年来,触法少年实施严重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却又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的事件被大肆报道,使得社会各界对当前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之规定争议重重。
二、分歧:刑事责任年龄的现有模式和争议观点
当前我国刑法以14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即便行为不法,但因其缺乏非难可能性所需要的年龄,行为缺乏有责性,故行为不成立犯罪,绝对不承担刑事责任。一些刑法学者认为,现有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不应成为未成年施暴者的“保护伞”,现有制度对未成年施暴者缺乏有效的约束,应改变现有规定以刑法规制触法少年事件。当前我国刑法学界对此主要存在三种争议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因为媒体过度曝光极端个案就任意修改刑事责任年龄,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经过历史检验的,符合当前我国的国情环境,与我国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刑事政策相一致,不能轻易调整、降低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以14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过高,随着我国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经济高速发展、文化教育事业也不断完善,未成年人早熟化趋势明显,仍适用几十年前的立法衡量当前的犯罪低龄化难免滞后,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通过泛化刑事责任以有效惩罚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情形。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设立刑事责任年龄弹性规定,将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设置为一定幅度的年龄区间,考虑特定归责个体的差异性,在司法实践当中,应结合特定个体所处的特定客观环境条件、教育经历、社会经验、地域人文等因素,分析特定个体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控制和辨认能力,而非严格按照法定的具体的刑事责任年龄。
三、最优选择:维持当前刑事责任年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数据分析报告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正在持续下降,实际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并没有公众想象中的严重,只是由于媒体对极端个案的大肆报道,造成社会不安感加深。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并未存在非改不可的缺陷,以14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规定仍是最优选择,不宜变动。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确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能够给予未成年人一视同仁的保护。
我国刑法以14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符合普通一般人通常适用的规则。当前我国各地区发展不均衡,在广大农村和中西部地区教育设施、条件不足,低龄未成年人心理发育实际状况较之沿海地区较弱,14周岁是符合我国青少年生理、心理发展状况和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实践的标准,其适用能够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和平等性,保护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的权益。如果随意打破,则使得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完全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存在法治风险,其长期负面影响和效果难以估量。
第二,确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符合触法少年的辨认、控制能力和社会化的特点。
触法少年辨认能力较弱或者虽然具有辨认能力但控制能力不足,从青少年犯罪特点来看,犯罪前无法律意识,犯罪中无畏惧感,犯罪后无社会责任感,其身心特点决定其对社会化具有反复性、模仿性。一方面,对其适用刑罚易造成犯罪的交叉感染;另一方面,大量运用刑罚的威慑力处罚触法少年有为了惩罚而惩罚的嫌疑,即便在短期内有一定的效果,但并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预防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和再犯罪,且给未成年人打上犯罪的标签,会对其一生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不仅达不到矫治、教育的目的,甚至增大了再犯的可能性。
第三,触法少年问题是家庭教育不当、学校教育缺陷、不良网络信息影响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其更多的是社会原因,依靠降低刑事责任能力起点解决该问题过于简单粗暴,利用刑罚归责未成年人过于苛刻,也无法达到刑罚一般预防的理想效果。
在刑罚轻缓化的国际大趋势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无疑扩大了刑法的主体适用范围,不符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适用政策与原则,背离刑罚的目的,且会导致责任概念的丧失,使责任刑罚的约束机能失去意义,且当前并没有足够的实证数据表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就可以解决触法少年的问题。
四、破解之道:多管齐下,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保护
相对于降低或设置弹性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当前更重要的是国家、社会、家庭等各方均担负起责任,学校加强法治教育,家庭担负起亲职教育的责任,关爱教育未成年人,社会各界应加强对各种不良信息监管,管控并杜绝网络色情暴力信息泛滥,建立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通过多管齐下,为青少年营造健康积极的社会、家庭环境,引导他们形成正确的是非善恶观念。完善教育矫正体系,明确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应担负起的责任,对未成年人进行普法教育,以防止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对于触法少年,应摒弃重刑主义、刑法万能思维,针对其性格可塑、模仿性强等特点,加强引导,坚持包容、关怀的立场,尽量避免适用刑罚,注重对其进行社会矫治,加强教育和保护。
“法治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调研成果选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上海法治报社
联合主办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