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通讯员 张文怡
本报讯 一款声称可对抗癌症、高血压、糖尿病等150种疾病的神药,为何吃了2年后,老人就出现癌细胞和血压升高症状?近日,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产品销售公司构成欺诈,按“退一赔三”原则赔偿消费者5万余元。
2012年9月,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举办某营养滴液产品的宣传会,乙公司的销售员小陈向与会的老年人极力推荐该产品,宣称该产品适用于150种疾病,是对抗糖尿病、血管硬化、高血压、低血压、肾病、癌症等的“神药”。80高龄的薛女士一口气订购了72瓶,产品总价41760元,并随即支付了18960元。
随后,薛女士服用该产品长达2年时间。
2015年5月,薛女士在一次体检中发现异常,其血压与癌细胞指标均存在超标情况,便在医生建议下停止服用该产品。2016年12月,薛女士诉至杨浦法院,要求乙公司“退一赔三”,甲公司和小陈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甲公司辩称,其只是产品的总经销代理,应当由代理商及实际销售商乙公司承担责任。乙公司辩称,其销售的这款产品经过了出入境检验检疫,并有检验报告,其之前印发的宣传材料确实存在夸大宣传的内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在2012年11月对此已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故只同意退货,不同意赔款。小陈则认为自己只是乙公司的员工,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宣传,应当由乙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在销售系争产品时宣称其适用人群包含糖尿病、血管硬化、高血压、低血压、肾病、癌症患者等,其广告宣传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将普通保健品的功效宣传为药品功能,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了误导,且乙公司亦认可因系争产品夸大宣传被相关行政机关处罚,因此法院认定乙公司的宣传行为对消费者构成欺诈。现薛女士以此为由向乙公司主张退还货款18960元,并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3倍赔偿5688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销售员小陈是乙公司的员工,其向薛女士销售产品时是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责任,而甲公司是产品包装上印制的总代理商,薛女士仅可向出售系争产品的直接销售者乙公司主张赔偿,对于薛女士要求甲公司和小陈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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